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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車主開車出了事故,保險公司應理賠嗎?
隨著居民收入的增長和交通的日趨便利,開車出門的人越來越多,為了讓自己出行更有保障,很多人會通過購買商業車險來減少自己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的損失,但如若出現了將車借給親朋好友時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保險公司應當理賠嗎?
日前,定遠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2020年5月的一天,馬某將車輛放在李某處檢測胎壓,并與李某交換彼此的車輛駕駛,李某在駕駛馬某的小型客車行駛至定遠縣某路中段時,由于操作不當,所駕車輛撞到墻上,造成自身車輛受損。經定遠縣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車輛所有人馬某在2019年6月18日為該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相應車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就損失賠償,馬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卻認為,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李某非被保險人馬某允許的駕駛人,且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免賠條款有一項是“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時發生的事故。”,故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成被保險機動車等任何損失和費用。馬某與保險公司多次協商無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約定賠付車輛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馬某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構成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沒有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馬某將車輛放在李某處檢測胎壓,并與李某交換彼此車輛開,系授權、同意李某駕駛自己的車輛,不能視為沒有得到被保險人馬某的允許;且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免責條款證據中“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免賠的前提是“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本案事故車輛僅是馬某放在朋友李某處檢測輪胎胎壓,車輛并不是在競賽測試期間的維修、保養,故保險公司的免賠保險金抗辯,沒有法律依據,保險公司應就此次事故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原標題:《不是車主開車出了事故,保險公司應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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