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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為“打工人”購買人身保險?
身為現代“打工人”,應當掌握的生存技能之一就是正確避險。毫無疑問,買一份人身保險是規避風險的方式之一,俗話說:“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保險制度的產生,就是源自人們應付各種災難風險的需要。
買人身保險時應該注意什么?我們給您支一招。
南京某工程公司為施工人員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團體人身保險,在保險期間,公司員工馬某在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意外,不慎從高處墜落;其后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保險公司僅部分賠付,拒絕全額賠償,理由是投保人在投保時告知的被保險人職業為電氣設備安裝工,職業風險類別為四類,而被保險人系中央空調安裝工,從事空調安裝工作時發生事故,而空調安裝工風險類別為五類,保險公司根據保費的差額進行了比例賠付,符合對價平衡原則。
保險公司主張投保人在投保時,其對被保險人的工種進行了核實,按四類職業收取的保險費;投保人主張,自己將被保險人信息發給了保險公司業務員,業務員告知了保險費,保險公司沒有人核實過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也未告知過職業類別風險等級如何劃分。
法院認為
本案中,保險合同中雖然約定了職業類別,但并未注明如何分類,團體人身險中職業類別約定的機械設備安裝工、電氣設備安裝工及鋼結構安裝工,僅為職業名稱,投保人通過保險條款無法知曉自己應屬的具體職業類別,保險公司應進行核實再加以分類。保險公司雖認為其對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進行了核實,但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已盡到核實的義務,也未告知職業類別的分類情況,對其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故判決保險公司承擔全部保險責任。
《保險法》第17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依照上述規定,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說明義務不以投保人的要求為條件,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應當主動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其說明要達到明確的程度,未作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我們給您提個醒:
投保人身保險時,要看清楚保險合同中的職業風險類別,投保時,若不理解相應條款含義,可要求保險公司解釋職業風險類別的分類,按照相應職業風險類別進行投保,避免發生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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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融庭
文字:劉茂梁
原標題:《如何為“打工人”購買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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