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規定正式出爐,1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近日,銀保監會就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下發通知,規定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具備的條件,要求保險公司嚴格甄選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落實相關管理責任。
8月,銀保監會起草《關于保險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在業內征求意見。
11月23日,銀保監會正式印發《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規定》提出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表明市場發展趨勢和監管引領方向。
經過4個月的征求意見,《關于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式發布。
《通知》明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直接簽訂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其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傭金,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其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代辦
其他公司業務
《通知》明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符合3項基本條件:
一是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通過保險基本理論和保險產品知識專門培訓及測試。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寬至高中學歷;
二是應誠實守信,品行良好,未曾因貪污、受賄、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被判處刑罰,未曾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最近三年內未曾被金融監管機構行政處罰;
三是應具有承擔經營風險的意識,有較強的業務拓展能力和創業意愿。
同時,應遵守5項基本業務規范:
一是經保險公司授權,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從事保險產品銷售、協助保險勘査和理賠等活動;保險公司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根據其授權,代為辦理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
二是保險公司有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資質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經其授權可以銷售經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但需事前符合銷售該非保險金融產品所要求具備的資質。
三是可以按照保險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標識、字號,可以在社區、商圈、鄉鎮等地開設門店(工作室)。
四是所聘請輔助人員可以協助出單、售后服務等輔助性工作,不得允許或要求其從事保險推介銷售活動,不得對其設定保費收入考核指標。輔助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3人。
五是應遵紀守法、合規展業,嚴禁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七十至七十六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
保險公司
應嚴格甄選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
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通知》也對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作出了規定。
具體來看,保險公司:
應嚴格甄選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確保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具備監管規定的條件;
應建立上下聯動的篩選機制;
應搭建由人力、業務、法務等多部門人員組成的綜合性面試隊伍;
應嚴格合同簽訂管理,與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應為地市分支公司以上層級。
此外,保險公司應落實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管理責任。
例如:
應嚴格以業務品質和服務質量為根本建立傭金費用體系和考核制度,開發符合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特點的保險產品,科學設置首年傭金分配比例;
應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及時辦理執業登記;
應建立專管員制度、加強行為管理,定期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進行業務指導、開展常態化排查,切實防范銷售誤導、異常行為和案件風險等等。
記者 朱艷霞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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