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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時隱瞞病史?解除合同,拒絕賠付!
原創 鄴小法 建鄴法院
在生活中,誠信與否,往往只是一個社會道德問題,但是在保險中,誠實信用則提升到法律層面,成為一個法律問題。簽訂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是否誠信,將直接決定保險公司是否承保,一份保險是否能夠獲得理賠,保險合同是否繼續履行,甚至會讓不誠信者承擔法律責任。
為什么在保險中一方不誠信后果會如此嚴重?試想,投保人隱瞞病史投保后發生了理賠,拿走了一大筆理賠款,社會的公正將會遭到破壞,法律是不允許這種事發生的。
案情回顧
2018年6月,家住南京建鄴區的王某被確診為乙肝及肝硬化,花去了數萬元的治療費。出院后,王某想起自己曾在一年多前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購買了某款重疾險,保險金額為16萬元,而乙肝及肝硬化恰好在承保范圍內。
回到家后的王某趕忙找出來保單查看,這時他發現自己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在保書詢問事項欄的問題 “您是否患有或過去曾經患有肝炎、乙肝或肝硬化”中均回答了“否”。但實際上,王某曾在20多年前體檢時發現患有肝炎,但想到事情已經過去這么多年了,保險公司進行審核未必會發現自己的秘密,抱著僥幸的心理王某便隱瞞了病史。
出院后的王某向保險公司提交了出院記錄等材料申請理賠,很快保險公司就進行了賠付。以為自己占到大便宜的王某隨后又在醫院進行了肝移植手術,出院后他準備再次申請理賠。只不過這次保險公司經審核發現了端倪,王某的出院記錄與保險公司調查的出院記錄存在不同,缺少“患者發現乙肝二十余年”的記載并且沒有主治醫生的簽名,認為王某修改了出院記錄。
保險公司發現真相后向王某寄送《理賠決定通知書》,告知王某因其在投保前隱瞞疾病病史而未如實告知,嚴重影響保險公司的承保決定。決定解除保險合同,不予給付保險金,不予退還保費。王某不服遂以保險公司為被告,訴諸建鄴法院,要求向其支付保險金16萬元。
法院判決
建鄴法院結合依法調取的出院記錄中記載及王某主治醫師的陳述,綜合認定王某持有的出院記錄的證明效力不具有真實性,應以法院依法調取的出院記錄為準,可以證明存在王某曾患有肝炎,且投保時隱瞞相關病史的事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判決駁回王某的理賠請求,保險公司有權以王某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簽訂的保險合同,并不承擔賠償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法官提醒
購買保險是為了保障,為了安心,在簽訂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我們要遵守誠信原則,切勿隱瞞患有或曾經患有相關疾病的情況,如實告知是對自己最好的保護。相比較保險公司,被保險人肯定相對弱勢,因此,我國采用詢問告知原則,健康告知里面問到的,告知;沒問到的,可以不用告知,這也體現了法律的正義性,保護弱者的利益不受強者的侵犯。
如果故意隱瞞保險事故,甚至是偽造虛假、經過篡改的憑證企圖騙取保險金,法律的公正性也絕不允許此種情況發生。保險公司不僅不會賠付保險金,而且還不退還保費,如果通過偽造相關憑證成功騙取保險金,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上述的案例,每年都會發生不少,我們可以從該案中吸取的經驗是對保險人提出詢問的問題如實告知,保險合同上的詢問欄如實填寫,避免為將來產生糾紛埋下隱患。
供稿 | 辦公室
編輯丨倪菁菁
校對丨張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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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買保險時隱瞞病史?解除合同,拒絕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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