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國誠保代通化分公司被罰10萬元:未制作客戶告知書

吉林國誠保代通化分公司被罰10萬元:未制作客戶告知書
2020年09月01日 12:21 新浪財經

  9月1日消息,通化銀保監分局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吉林省國誠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因變更營業場所未報告;未建立專門賬簿,未開立獨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進行結算;未制作客戶告知書,被處罰款10萬元。此外,通化銀保監分局認定,國誠代理負責人于姍,參與違法行為的決策,并在該過程中起到決定性作用,應承擔領導責任,通化銀保監分局決定對于姍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罰款。

  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通化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通銀保監罰決字〔2020〕02號)

  通銀保監罰決字〔2020〕02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吉林省國誠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

  地址:通化市建設大街原馀慶家居三樓

  主要負責人:于姍

  被處罰個人姓名:于姍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22050219900818 XXXX

  住所:東昌區光明街新明委

  職務: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吉林省國誠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以下簡稱國誠代理)、于姍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國誠代理、于姍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變更營業場所未報告;未建立專門賬簿,未開立獨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進行結算;未制作客戶告知書。

  一、變更營業場所未報告

  經在保險中介監管系統查詢,國誠代理住所地址為“吉林省通化市通化開發區經開環路/1-1號樓212室”。經實地調查,該地址無國誠代理辦公與經營跡象,無工作人員、無工作設備、無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

  另在保險中介監管系統查詢,國誠代理原臨時負責人周殿榮2019年12月06日離職后,該公司未備案負責人及臨時負責人,但在系統中備案的營業執照記載負責人為于姍,且于姍承認本人即為國誠代理負責人。

  經該公司負責人于姍確認及對于姍行政處罰的取證筆錄證實,該公司2019年11月5日以來一直由于姍經營,實際經營場所地址位于建設大街原馀慶家居三樓。

  綜合職務、崗位職責、履職情況以及案件發生的原因,我分局認定:國誠代理負責人于姍,參與違法行為的決策,并在該過程中起到決定性作用,應承擔領導責任。

  上述事實,有保險中介監管系統備案地址的截屏、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二、未建立專門賬簿,未開立獨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進行結算

  自2020年6月17日信訪舉報調查開始,至行政處罰調查結束,國誠代理仍不能提供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收支情況的專門賬簿;代收的保險費不能在獨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內進行結算。

  經該公司負責人于姍確認及對于姍行政處罰的取證筆錄證實,該公司未建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收支情況;該公司代收保險費,未開立獨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進行結算。

  綜合職務、崗位職責、履職情況以及案件發生的原因,我分局認定:國誠代理負責人于姍,參與違法行為的決策,并在該過程中起到決定性作用,應承擔領導責任。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三、未制作客戶告知書

  自2020年6月17日信訪舉報調查開始,至行政處罰調查結束,國誠代理仍不能提供客戶告知書,履行代理保險的客戶告知義務。

  經該公司負責人于姍確認及對于姍行政處罰的取證筆錄證實,該公司未制作客戶告知書,向客戶進行業務告知。

  綜合職務、崗位職責、履職情況以及案件發生的原因,我分局認定:國誠代理負責人于姍,參與違法行為的決策,并在該過程中起到決定性作用,應承擔領導責任。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變更營業場所未報告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七十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國誠代理處3萬元罰款;對于姍給予警告,處1萬元罰款。

  上述未建立專門賬簿,未開立獨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進行結算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三十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國誠代理處6萬元罰款;對于姍給予警告,處3萬元罰款。

  上述未制作客戶告知書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國誠代理1萬元罰款;對于姍給予警告,處1萬元罰款。

  綜上,我分局對國誠代理處10萬元罰款;對于姍給予警告,處5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吉林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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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譚兆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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