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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團體被保險人名單中施工發生意外能否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不在團體被保險人名單中施工發生意外能否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2020年08月26日 08:52 正義網

  原標題:不在團體被保險人名單中施工發生意外能否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2015年楊某在參與拆建民房工程施工中發生意外受傷后死亡,其家屬依據施工方向A保險公司投保的建筑工程意外傷害團體保險合同,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支付保險金。A保險公司以楊某不在保險單所附的團體被保險人名單中為由拒絕理賠,楊某家屬遂以A保險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A保險公司依約支付保險金66萬元,A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團體保險單載明的內容可知,保險金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并附有團體被保險人名單,而楊某并未在該名單中,楊某與投保人及保險公司之間并未產生保險利益和保險合同關系,故楊某死亡并不能據此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對A保險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予以采納。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并駁回楊某家屬的訴訟請求。楊某家屬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被駁回后,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認為,生效判決(原二審判決)認定楊某未在團體被保險人名單中,楊某與投保人及保險公司之間并未產生保險利益和保險合同關系缺乏證據證明,作為定案依據的100名團體被保險人名單系隨意編造,與涉案工程實際施工工人信息無一相符,且根據建筑工程意外傷害團體險特征,采取不記名方式投保更符合行業規范和設立保險合同關系的真實意思,故對該生效判決提出抗訴。2020年5月再審法院作出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

  《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范圍,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中國保監會《關于促進團體保險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保險公司承保團體保險合同,應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險人同意為其投保團體保險合同的有效證明和被保險人名單,但下列特殊情形除外:……(二)投保時因客觀原因無法確定被保險人,或承保后被保險人變動頻繁,但是可以通過客觀條件明確區分被保險人的團體保險,如建筑工程意外險、乘客意外傷害保險和游客意外傷害保險等”。本案中,楊某等工人系按220元/天完成工作,領取工資,隨時可能加入或離開該工程,完全符合“用工流動性大、無法確定被保險人、被保險人變動頻繁”之特征。故案涉合同系以該工程項目為保險單元,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建筑意外傷害團體保險合同,楊某因該工程施工而發生意外受傷后死亡,則應為涉案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才符合雙方設立保險合同關系,以保障涉案工程施工人員利益的真實意思和目的。?

  (作者單位:貴州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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