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兩全保險新規來了!監管層為5年期以下產品“開口子”
國際金融報 羅葛妹
兩全保險新規來了!
12月9日,《國際金融報》記者從有關渠道獲悉,中國銀保監會已于近日向各人身險公司下發了《關于規范兩全保險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旨在加快推進保險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豐富保險產品供給,規范保險產品開發設計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兩全保險又稱生死合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死亡,或在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均應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壽保險。
《通知》重點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1.兩全保險產品應當做到產品的保險期間與實際存續期間一致。
2.銷售兩全保險產品應當以5年期及以上業務為主,也可開發設計保險期間為5年期以下的兩全保險產品,但不得短于3年。
3.銷售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應保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4.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的年度規模保費占當年總規模保費的比重不得超過20%。
“《通知》是監管層針對保險公司出現的現金流壓力,而采取的較為務實的監管政策。”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監管層一方面鼓勵保險公司銷售5年期及以上業務兩全保險產品,另一方面對5年期以下的兩全保險產品開了一個口子,以滿足部分保險公司在短期內緩解現金流壓力的需求,同時又提高了它的門檻,比如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等。
保險期間與實際存續期間一致
《通知》第一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開發設計兩全保險產品,應當做到產品的保險期間與實際存續期間一致。產品設計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保單質押貸款、部分領取、生存領取、減少保額等條款設計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
(二)通過退保費用、持續獎勵等產品定價參數設計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
(三)通過調整現金價值利率等方式,變相提高或降低產品現金價值。
《國際金融報》記者注意到,今年以來,銀保監會連續三次就人身險公司的產品備案問題進行了通報,其中就涉及到多家保險公司的兩全保險產品問題。比如,某大中型險企存在退保假設不合理,某兩全保險產品的利潤測試假設中前5年退保率超過70%。
以5年期及以上業務為主
《通知》同時對兩全保險產品作出了更靈活的規定。
根據要求,保險公司銷售兩全保險產品,應當以5年期及以上業務為主。因流動性管理或者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需要,保險公司可以開發設計保險期間為5年期以下的兩全保險產品,但不得短于3年。
《國際金融報》記者從多名銀保渠道代理人處了解到,目前市面上的兩全保險產品多為5年期交費、5年保險期間的產品。
不過,記者從今年以來被通報的人身險產品備案問題中發現,有三家小型險企報送的某些兩全保險存在2年期交費情形。
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保險公司銷售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應保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一旦低于上述“紅線”,險企應立即停止銷售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
對此,朱俊生指出,該項要求是為了防止險企的利差損風險。“此前,保險公司為了吸引更多消費者,設定了較高的預定收益率,但目前處于低利率市場環境下,整個投資收益都在下降,這就可能會有潛在的利差損風險,同時也將對償付能力產生影響。”朱俊生補充說。
銀保監會在對人身險產品備案問題的通報中也提到:某中小壽險公司某兩全保險利潤測試投資收益率假設高于公司過去5年平均投資收益率水平;另一家小型險企某分紅兩全保險產品利潤測試的投資收益率假設為7%,有較大利率風險隱患。
記者也在采訪中了解到,消費者購買兩全險產品更多的是將其當成一種理財產品,而非保險產品,看重的是該類產品的收益率。
規模保費不得超過20%
除了償付能力外,《通知》還對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的規模保費、銷售額度、備案等方面給出了硬指標。
《通知》規定,保險公司應切實加強資本管控和業務規劃管理,根據公司資本實力等因素合理確定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業務規模。自2020年起,保險公司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的年度規模保費應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兩者較大者的1倍以內。
同時,保險公司應當強化資產負債匹配管理,持續優化負債結構。2020年起,各公司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年度規模保費占當年總規模保費的比重不得超過20%。
《通知》還提出,保險公司開發設計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并通過。董事會審議應當形成書面決議,列明銷售該產品的原因,以及未來3年該產品計劃銷售額度和預計費差損金額。
在備案方面,保險公司備案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應當按照《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以及其他關于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的要求,通過保險產品電子化報備和管理信息系統提交備案材料。
不得用信用卡支付保費
《通知》特別強調,保險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等借款方式支付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保費及償還保單質押貸款。
在產品銷售管理上,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兩全保險產品的銷售管理,如實、準確介紹產品責任、功能和保險期間,不得以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兩全保險產品,不得將保險產品利益與其他金融產品收益進行片面不實比較,不得對保險產品的不確定利益承諾或變相承諾保證收益,不得在任何時間節點、通過任何方式發布拼噱頭、博眼球和炒停產品等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
對于不按上述各類要求執行的,銀保監會也表示絕不手軟。《通知》稱,保險公司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規模保費超出本通知規定限額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向銀保監會報告。
保險公司未及時停售、未及時報告或者報送虛假信息,以及兩全保險銷售宣傳行為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的,銀保監會將依法對保險公司進行行政處罰或釆取監管措施,并追究董事長、總經理、分管銷售的副總經理以及總精算師等相關人員的責任。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中短存續期人身保險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6】22號)同時廢止,《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6】76號)、《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6】113號)中涉及“中短存續期產品”的相關內容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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