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事前監管”缺失時的美國存款保險與代價

他山之石:“事前監管”缺失時的美國存款保險與代價
2019年12月07日 00:51 21世紀經濟報道

  原標題:他山之石:“事前監管”缺失時的美國存款保險與代價

  21世紀經濟報道 顧月 北京報道

  在中小金融機構風險逐步顯露之時,存款保險制度的重要性愈發凸顯。不過多位接受采訪的金融從業者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強調,存款保險制度決不能只看重“事后處置”,一定要建立完善的“事前審查”和“事中糾錯”機制。

  目前,全球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為各國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已上升為主要的國際金融標準。存款保險制度起源較早、發展相對完善的美國,歷史上就發生過因缺少“事前監管”,帶來處置成本高昂等問題。  1980-1994年,美國有近3000家儲貸機構和銀行倒閉,資產損失約9240億美元,并連累負責處置儲貸機構風險的美國聯邦儲貸保險公司(FSLIC)耗盡保險基金并破產。

  吸取儲貸危機的深刻教訓,美國于1991年頒布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對原有存款保險制度進行大幅改革,引入早期糾正機制(prompt corrective action)。即在投保機構經營出現問題、可能危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況下,存款保險有權及時介入,對其分檔次加以約束和強制性改進。

  央行近日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9)》也展示美國存款保險機構早期糾正機制的具體操作方式,即當銀行出現“資本根本不足”(資本充足率<2%)等情形時,由存款保險發送《早期糾正通知書》,要求在限期內(一般為90天)補充資本,化解風險。同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派出風險處置工作組進場做好清產核資、業務“瘦身”、收購承接方招投標等準備工作。在90天到期時,如果銀行未能通過自救達標,則啟動“五一機制”,由存款保險在周五進行接管,將存款、資產等轉移至合格投保機構,周一銀行正常開門營業,保持基本金融服務不中斷,避免形成市場震動。

  2015年5月1日,我國《存款保險條例》施行,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全面覆蓋所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50萬元最高償付限額和基于風險的差別費率制度,存款保險基金主要由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組成,存款保險依法履行必要的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責。但從對風險處置觸發條件、處置流程、事前監管方式、監管指標等處置具體內容上,內容則還有待完善。

  2019年兩會期間,多位來自金融業的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對完善存款保險制度提出了建議,并建議在《存款保險條例》的基礎上制定《存款保險法》,盡快形成明確的有序處置制度框架。

  建議內容包括一是在事前授予存款保險機構充分的信息獲取權、對銀行進行風險監測,使其及時識別問題和風險;二是在問題出現早期對銀行采取風險控制和糾正措施,措施則可增加包括“限制分配紅利或實施激勵、限制股權投資或回購資本工具、限制資本性支出、停辦高風險資產業務、限制增設新機構或開辦新業務”等,并制定觸發指標和具體定量標準,明確“非糾正即接管”。

  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修訂《存款保險條例》或制定《存款保險法》確實有必要,目前我國中小存款類金融機構累計約有4000多家,但這些中小金融機構不僅面臨業務雷同等問題,還有部分機構因為自身經營管理問題,出現不良率偏高等情況,如部分農商行不良率高達20%甚至更多,且在金融科技快速發展的今天,數量過多的存款類金融機構也被部分學者認為有可能提升風險。

  因此完善存款保險制度,明確觸發處置機制和處置、退出流程,也有利于完善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達到建立以存款保險為平臺,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的目標。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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