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個工作日內履行賠償義務!山東大蒜、蒜薹有了目標價格保險
魯網11月27日訊 記者昨天從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了解到,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近日印發了《山東省大蒜目標價格保險條款》、《山東省蒜薹目標價格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通知,對大蒜、蒜薹目標價格保險條款進行了修訂,并從保險標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金額和保費、保險期間、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方面做出明文規定。原《大蒜目標價格保險條款》、《蒜薹目標價格保險條款》同時廢止。
根據《保險條款》,投保的大蒜、蒜薹需要符合生長、管理正常,品種在當地連續種植兩年以上(含),且是上年種植次年收獲的兩項條件,才可以作為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若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閃電新聞記者發現,本次《保險條款》對保險事故的核定時間和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時間都做出明確規定:保險期間結束后,保險人應當在發展改革部門發布保險蒜薹實際價格后十個工作日內,做出保險事故是否發生的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通知被保險人提供相關的索賠資料和辦理索賠手續。對于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人辦理索賠手續后十個工作日內,履行賠償義務。保險合同對支付賠償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執行。
當保險大蒜、蒜薹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如下公式計算賠償:賠償金額=每畝保險金額×保險面積×[(目標價格-實際價格)/目標價格]×賠償系數。其中,賠償系數=(全成本價格-實際價格)/全成本價格、全成本價格=每畝完全成本/平均畝產量。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面積小于其可保面積時,保險人以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面積計算賠償金;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面積大于其可保面積時,保險人以可保面積計算賠償金。
按照《保險條款》規定,保險期間按照保險大蒜的集中上市銷售時間確定為每年6月1日至當年8月31日;保險蒜薹的集中上市銷售時間確定為每年4月20日至當年5月31日,因天氣變化、地域差異等因素導致集中上市銷售期提前或推遲的,可適當予以調整,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此外,《保險條款》還對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做了明文規定,既規范了保險合同雙方的行為要求,又保護了雙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