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立規專制理賠難 第三人可無限期追訴

最高法立規專制理賠難 第三人可無限期追訴
2019年11月15日 11:04 新浪財經-自媒體綜合

  原標題:重磅!最高法立規專制理賠難,第三人可無限期追訴!

  來源:保契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以一章的篇幅厘定此前困擾財產保險領域的爭議或分歧。

  關于保險糾紛案件,《紀要》明確了未依約支付保險費的合同效力。

  《紀要》指出,當事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約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合同生效條件,但對該生效條件是否為全額支付保險費約定不明,已經支付了部分保險費的投保人主張保險合同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紀要》明確了仲裁協議對保險人的效力。

  《紀要》指出,被保險人和第三者在保險事故發生前達成的仲裁協議,對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是否具有約束力,實務中存在爭議。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一種法定債權轉讓,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有權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和第三者在保險事故發生前達成的仲裁協議,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

  考慮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處理常常涉及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適用,相關問題具有特殊性,故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糾紛案件中該問題的處理,不納入本條規范的范圍。

  《紀要》還明確了關于直接索賠的訴訟時效問題的裁判依據。

  《紀要》指出,商業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確定后,保險人應當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怠于提出請求的,第三者有權依據《保險法》第65條第2款的規定,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保險人拒絕賠償的,第三者請求保險人直接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如何認定,實務中存在爭議。

  根據訴訟時效制度的基本原理,第三者請求保險人直接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向保險人的保險金賠償請求權行使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

  當然,《紀要》不僅對保險領域的爭議問題予以明確,同時還針對當前泛金融領域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給予專項解釋,從法律的終極視角展現出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的重視。

  《紀要》稱,在審理金融產品發行人、銷售者以及金融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賣方機構)與金融消費者之間因銷售各類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和為金融消費者參與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而引發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須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將金融消費者是否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并在此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作為應當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范賣方機構的經營行為。

  賣方機構不能證明其已經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履行了適當性義務的,應當對金融消費者因此所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紀要還對舉證責任、告知說明義務的衡量標準、損失賠償數額的確定、免責事由進行了規定。

  但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從法律效力的角度來看,《紀要》并非司法解釋,不能作為裁判依據進行援引。

  但現實中,對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具體分析法律適用的理由時,則可以根據《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說理。

  保契銳評

  作為金融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保險業,歷經多年發展,已取得舉世矚目之成就。

  但隨著消費者保險意識的提升以及產品的日趨多元,保險業在努力消解社會矛盾和沖突的同時,又面臨著諸多新的挑戰。

  法律作為規制行業發展底線,促進行業理性發展的基礎性構建,在行業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糾偏功能愈發重要。

  但限于行業起步較晚以及法律的天然滯后屬性,國家層面關于保險業的法律法規,踟躕不前的境況已持續數年,進而因保險導致的新的社會矛盾持續增多。

  比如,車險作為最民生的險種。

  長期以來,因肇事車主怠于請求保險公司賠償而導致三者利益受損之事件頻頻發生,而這也已成為保險消費者投訴較為集中的焦點問題。

  針對于此,《紀要》以“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向保險人的保險金賠償請求權行使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予以定性,換言之,也就是,即使海枯石爛,只要第三者知道其可自行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跑到天涯海角也得賠!

  以國家強制的法律形式倒逼保險公司積極作為,或將徹底打破保險公司“不報不理”這一自我編織之困局。

  當然,從民商事法律體系全局構建起的《紀要》,雖僅厘定了財險保險業現存的三個主要問題,但法律即情理,法律的趨勢性引導終將蔓延開來。

  故而,某種意義上說,保險業全力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合規發展之路已然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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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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