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回歸保險本源 《保險合同基本問題研究》出版發行
關注中金在線:
-
-
掃描二維碼
關注√
中金在線微信
在線咨詢:
-
掃描或點擊關注中金在線客服
日前,《保險合同基本問題研究》一書由中國金融出版社正式出版發行。在中國保險業全面回歸保障本源的時代背景下,本書以法理為切入點,結合保險業快速發展的行業實踐,從法律層面溯源求真,以法律人的視角回答了保險業的本源問題。
本書作者劉清元為武漢大學法學博士,先后就職于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主要從事保險法律合規、風險管理與公司治理工作,獲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千人計劃”核心人才——“十大中青年保險法律專家”、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千人計劃”核心人才——“十大公司治理專家”,公開發表論文30余篇。
全書共十五章,分別從保險是什么、保險標的所指的對象應當是什么、誰是真正的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什么、為什么設立投保人、保險合同當事人是誰、保險合同關系人的法律地位、保險人相對方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法律后果、保險中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的類型有哪些、非純粹風險可保嗎——以農產品(行情000061,診股)價格保險為例、違反告知義務適用“撤銷”還是“解除”、未指定受益人情況下的死亡保險金的歸屬、未注冊保險卡的法律性質、我國真的需要保證保險嗎以及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與時間等行業細分領域的實踐答疑出發,向讀者闡述了保險標的、保險利益等法理厘定,并為保險法的修訂提出了創新性的見解。
比如,在《保險標的所指的對象應當是什么》一章中,圍繞保險標的這一保險合同中的基本范疇,從業界爭議較多的“何謂保險標的的轉讓”等問題出發,從法理的角度深入淺出的予以剖析,以嚴謹的法學論證模式,得出了“保險標的是指保險合同交易的對象, 即風險。”“保險標的轉讓是指風險的轉讓。保險標的的載體包括保險標的物與保險標的人。受損保險標的全部權利應指受損保險標的物的全部權利; 雇主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的保險標的所在地應指保險標的人所在地。”等與實踐緊密結合的結論,并據此提出了“《保險法》第十八條中的“保險標的” 修改為“保險標的物或保險標的人”等修法建議。
《保險法》中對于保險利益的闡述主要集中在“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 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與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 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兩處, 而據此則可推導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 對“保險標的” 或“被保險人” 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但現實中,該結論與《保險法》中規定的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并不一致。對此,劉清元博士通過對“財產損失保險的保險利益”“死亡保險的保險利益”“其他保險的保險利益”等進行溯源分析后亦給出了自己的結論,在《保險合同基本問題研究》一書看來,投保人不需要具備保險利益,同時,非死亡保險不應當設立受益人,并據此給出了自身的立法建議。
整體來看,《保險合同基本問題研究》一書諸多觀點更多是跳脫出傳統保險法之外,融合行業發展變化之趨勢,探尋如何在更深層次上向法理回歸。
在業內資深人士看來,本書的價值更多的是在于對行業發展實踐的尊重、對法理的尊重,“書中談及的這些問題困擾行業多時,在行業快速發展的當下,以回歸保險本源、法律本源的心態重新審視保險合同很有必要。”某險企法務負責人說。
“《保險合同基本問題研究》是我近年來在保險行業實踐及保險法學研究領域的一些心得,在研究體系尤其是部分結論上甚至與行業現有觀點存在明顯沖突,希望籍此可引發對保險法學的一些思考和探討,共同推動行業在法律層面的再完善,進而推動行業的穩健發展。”劉清元博士說。
熱門搜索
為您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