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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 ▏私家車從事網約車營運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咋賠?都在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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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多便捷,但同時因網約車出現事故引發的糾紛也帶來了新問題。比如投保非營運性保險的私家車從事網約車服務時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能否在交強險范圍內拒賠呢?
裁判規則1.網約車事故造成第三者傷害,交強險的承保人應當在交強險理賠限額內履行理賠責任——張先生訴項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網約車事故造成第三者傷害,交強險的承保人應當在交強險理賠限額內履行理賠責任,保險公司以事故車輛系網約車,投保人改變私家車用途用于經營為由拒賠的,法院不予支持。
審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7年9月20日第3版
2.擅自將私家車用作網約車,車輛使用性質改變,保險公司只賠交強險——洪某與吳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私家車用作網約車進行營運,車輛使用性質已變成了營運車輛,屬于保險法中“導致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車主未依約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變更手續的,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商業第三者險內不負賠償責任。
審理法院: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7年8月18日第3版
3.保險公司不得以涉事車輛為非營業車輛但從事營業性運輸為由拒絕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魏斌與楚大棟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案涉投保人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險,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不得以涉事車輛為非營業車輛但從事營業性運輸為由拒絕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8)京0108民初8269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9-02-01
4.保險車輛改變車輛用途并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得在交強險范圍內拒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張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交強險是法律規定的強制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旨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第三方的利益,為受害人提供基本醫療救治保障,填補受害人的損失。保險公司以事故車輛系“網約車”為由,主張其在交強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依據,且有悖于交強險之設立初衷,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2017)皖01民終4670號
審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7-08-21
5.私家車從事運營活動未履行通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趙艷艷、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保險糾紛案
案例要旨:私家車從事運營活動,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投保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告知保險公司該事項,因投保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案涉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7)豫01民終6876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7-07-03
司法觀點
1.以非營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發生事故不應排除在交強險賠償范圍之外
以非營運用途投保并運行網約車并不屬于《交強險條例》第21條、第22條規定項下保險人可以主張拒賠的法定事由。且從《交強險條例》立法本意觀察,對受害人的保護除非在受害人故意制造損失時才可排除;即使在被保險人存在故意或重大安全過錯(無照上路、醉駕、毒駕等)時,立法仍以保險人需先行賠付受害人人身損害而后向侵權人追償的制度安排為受害人提供充分保障。以非營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并不涉及交強險賠償責任排除的兩種法定情形,舉重以明輕,故此不應將網約車事故排除在交強險賠償范圍之外。
(摘自王銳主編:《保險糾紛案件裁判規則(一)》,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57頁。)
2.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適用
交強險賠償確立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不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有多大,除依法明確規定可以免賠的情形外(如受害人故意),保險人都必須賠償受害人。也就是說將保險人對受害人的賠償義務設定為一項法定義務,并規定受害人對保險公司享有直接請求權。保險人不得援引其與被保險人的合同約定(保險條款)來對抗作為合同指向的第三方——交通事故受害人。
本條解釋規定了發生所有權變動但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的機動車,以及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機動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都可以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獲得賠償,正是體現了交強險制度的優越性,即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有利于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有利于通過“獎優罰劣”的費率杠桿手段,強化駕駛人安全意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充分發揮保險社會保障功能,轉嫁風險造福于民。
【注:上文提到的本條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
(摘自楊立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運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69頁。)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機動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險公司另行起訴請求投保義務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完
來源:法信
策劃:呂玉峰
原標題:《關注 ▏私家車從事網約車營運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咋賠?都在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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