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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事關近1000萬保險代理人!17個關鍵詞看懂代理人新規
中國銀行保險報
記者 張爽 實習記者 于文哲
2020年4月16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5月20日。
小編對《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的重要內容進行了梳理,保險公司、中介機構、個人保險代理人,拿出小本本記筆記了——
目錄
5個關鍵定義
3大關鍵詞看懂保險公司新規
8大關鍵詞看懂保險代理機構新規
6大關鍵詞看懂個人保險代理人新規
《規定》的詳細內容,往下看
5個關鍵定義
定義1:“保險代理人”
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
定義2:“保險專業代理機構”
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定義3:“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利用自身主業與保險的相關便利性,依法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企業,包括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定義4:“個人保險代理人”
與保險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
定義5:“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
在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中,從事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相關損失查勘、理賠等業務的人員。
保險公司相關
關鍵詞1:表見代理
(重點!要考!)
第五十三條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保險公司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關鍵詞2:代理人違規,公司擔責
一、引入執業登記制度。明確保險公司是個人保險代理人執業登記、變更、注銷的責任主體。應在規定時限內為個人保險代理人辦理執業登記、變更和注銷。
二、保險公司須加強對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崗前培訓和后續教育。
三、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開展保險代理活動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其所屬保險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關鍵詞3:履職回避
保險公司管理人員近親屬從事保險中介業務應符合履職回避要求。
第九條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應當符合履職回避的有關規定。
保險代理機構相關
關鍵詞1:
防止專業代理公司濫設分支機構
(重點!要考!)
一、列明了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符合的具體條件,并規定相應罰則,強調了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經營合規性和穩健性的考察。
第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新設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分支機構最近1年內沒有受到刑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
(二)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分支機構未因涉嫌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
(三)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分支機構最近1年內未發生3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四)最近2年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存在運營未滿1年退出市場的情形;
(五)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新設分支機構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業務財務信息管理系統,以及與經營業務相匹配的其他設施;
(七) 新設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條件;
(八)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的,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不得新設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二、明確了省級分公司在分支機構中的地位。
三、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的分支機構保險代理業務經營管理混亂,從事重大違法違規活動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應當根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要求,對分支機構采取限期整改、停業、撤銷或者解除保險代理業務授權等措施。
關鍵詞2:準入條件
一、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強化股東的審查,并對股東的出資能力作出要求。同時,在注冊資本托管、治理結構、內控制度以及商業模式等方面作出規定。
第十條
經營區域不限于注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
經營區域為注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二、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規定了市場準入的基本條件,明確法人持有許可證、授權分支機構經營的模式,對信息報告與披露、保險代理業務責任人等作出基礎性規定。
第十二條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其主營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應取得相關部門的業務許可;
(二)主業經營情況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行政處罰記錄;
(三)有同主業相關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四)有便民服務的營業場所或者銷售渠道;
(五)具備必要的軟硬件設施,保險業務信息系統與保險公司對接,業務、財務數據可獨立于主營業務單獨查詢統計;
(六)有完善的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制度和機制;
(七)有符合本規定條件的保險代理業務責任人;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的,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不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第九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未按本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未按本規定獲得法人機構授權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詞3:許可證3年有效期取消
《規定》明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遵循先照后證流程。流程如下:
此外,現有代理機構許可證三年有效期的規定取消。
關鍵詞4:退出機制
新增退出機制相關規定
關鍵詞5:代理人違規,公司擔責
一、引入執業登記制度。明確保險代理機構是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登記、變更、注銷的責任主體。
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須加強對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后續教育。
三、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展業過程中,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其所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關鍵詞6:修改職業責任保險規定
專業代理公司投保職業責任保險規定修改前后情況一覽
關鍵詞7:強化屬地監管、行為監管
一、根據屬地監管原則,對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的職責進行了細化。
二、強調行為監管,要求派出機構對轄區內保險代理機構依法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并實施行政處罰和其他監管措施。
三、對監管人員行為加強約束和限定。
第八十八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關鍵詞8: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責任
明確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在教育培訓、行為規范等方面的自律職責,推動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相關
關鍵詞1:“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
(重點!要考!)
首次明確提出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下一步,將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實施分類管理,鼓勵建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制度。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實施分類管理,加快建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
關鍵詞2:準入條件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委托品行良好的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不得聘任或者委托:
(一)因貪污、受賄、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
(二)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期限未滿;
(三)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鍵詞3:執業登記
第三十八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只限于通過一家機構進行執業登記。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變更所屬機構的,新所屬機構應當為其進行執業登記,原所屬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注銷執業登記。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注銷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執業登記:
(一)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受到禁止進入保險業的行政處罰的;
(二)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的;
(三)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停業、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繼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鍵詞4:行為規范與罰則
對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行為做出規范并在規章權限內制定罰則。
第四十六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在所屬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保險公司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其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根據授權,代為辦理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個人保險代理人所屬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變更執業登記,增加記載授權范圍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聘用或者委托其他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一百零九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依照《保險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應當予以處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關鍵詞5: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
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須具備以下條件:
(1)該產品須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
(2)保險代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
關鍵詞6:互聯網保險代理業務
對保險代理人未按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代理業務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罰則,并對互聯網業務規則適用作出例外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
(八)違反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
第四十七條
保險代理人通過互聯網、電話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文章內容整理自銀保監會官網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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