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超20家財險公司三季度受行政監管 4家在報告中稱“無監管措施”
15家險企披露行政監管措施,少數未披露整改辦法
來源:證券日報
■本報記者冷翠華
根據保險公司發布的三季度償付能力報告,《證券日報》記者調查發現,險企在信息披露方面標準不一。例如,針對銀保監會在第二次財產保險公司備案產品條款費率非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部分公司披露比較充分,部分公司略帶一筆,未披露對應的整改措施。同時,還有4家公司三季度收到銀保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但在償付能力報告中披露為“無”或者“否”,亦無對應的整改措施。
整體來看,三季度有超過20家的財險公司受到銀保監會行政監管,大部分是因為備案產品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還有少數是因為險資運用中存在問題。
部分險企受到監管卻稱“否”
根據銀保監會披露的信息,7月份,銀保監會共向20家財產保險公司下發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主要針對第二次財產保險公司備案產品條款費率非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對保險公司提出了相應的監管措施。
根據險企的不同情況,銀保監會采取的監管措施主要包括立即停止使用問題產品,并限期完成問題產品的修改工作;3個月內停止備案農險產品以外的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要求險企對產品開發管理進行全面自查整改等。
不過,根據險企披露的三季度償付能力報告,泰山財產保險、中煤保險等4家公司并未對這一情況進行披露,在“監管機構對公司采取的監管措施”一欄標示“無”或者“否”。有15家險企對銀保監會采取行政監管的情況進行了披露,1家公司目前尚未披露三季度償付能力報告。
根據銀保監會非現場檢查,泰山財險部分產品存在四方面問題,一是部分免責內容未作出明顯提示,二是費率調整條件不清晰、不明確,三是產品屬性分類不當,四是費率、調整系數或計算公式中出現錯誤。
中煤保險部分產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條款名稱命名不規范;二是退保規定不明確;三是費率調整條件不清晰、不明確;四是精算報告包含要素不完備、不合理。
此外,永安保險三季度償付能力報告披露,9月5日,該公司收到銀保監會監管意見書,責令其對保險資金運用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并視公司整改情況,采取后續監管措施。不過,在“公司的整改措施及執行情況”一欄,僅一個字:“無”。
這幾家險企在三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為何未對受到行政監管的情況進行披露?是否已經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了整改?記者向上述幾家公司發去采訪郵件,到截稿時,上述險企并未回復。
此外,還有部分險企披露了銀保監會的監管措施,但并未披露公司的整改辦法,包括富邦財險、鼎和財險等保險公司。
多數險企已整改
根據償付能力報告披露的情況,多數險企在收到銀保監會監管措施決定書之后,針對問題進行了詳細披露,并采取了多項整改辦法。
對整改措施,部分險企披露較為詳細。其中,華安財險指出,其對49款問題產品注銷了20款,修訂并重新注冊了29款。目前已注銷45款“僵尸”產品,修訂16款監管發現的問題產品之外的其他問題產品。
利寶保險針對銀保監會檢查中該公司41個產品存在的70個問題,采取注銷、重新注冊的方式進行整改,8月底完成了現有產品的全面自查,擬定了整改計劃。同時,加強產品管理內控,建立產品品質管控長效機制。
三井住友表示,該公司已完成43款問題產品條款及費率的注銷工作,且針對其中21款在售產品,重新厘定條款及費率,完成新的替代產品的重新備案。7月份,其完成了對全部備案產品的無一遺漏的自查,到9月底,完成了全部自查發現的問題產品的修訂,于10月12日完成備案。該公司表示,其將針對第三批次待完善的產品繼續開展修訂工作,預計年內完成全部產品的清理修訂。
業內人士表示,從險企受到行政監管的原因來看,有不少是因為存在同樣的問題。其中,部分險企的備案產品含涉車責任,違反了備案產品管理規范的相關規定;短期健康保險中引入長期保險概念;條款要素不完備、不合理;費率調整條件不清晰、不明確等。值得注意的是,有幾家險企由于“報行合一”政策執行不到位,也受到了行政監管。
一位不愿具名的業內人士表示,有的問題本不應該出現,比如在備案產品包含涉車責任,保險公司明知監管規定卻想打擦邊球的可能性較大;有的問題則屬于產品開發的一些環節不夠規范,反映出險企在產品開發管理方面還有待完善。部分險企“報行合一”執行不力,則反映出激烈的市場競爭之下,部分險企尚未適應嚴監管環境,還希望繼續依靠拼費用等老辦法來搶市場。在此次行政監管過程中,險企的一系列整改措施不僅有利于規范產品開發設計,也將促進市場競爭進一步規范。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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