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首例網絡個人大病求助案一審宣判
由于行業發展尚待規范、存在法律空白等原因,個人大病網絡求助可能面臨詐捐、騙捐等尷尬處境
11月6日,全國首例因網絡個人大病求助引發的糾紛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籌款發起人莫先生隱瞞名下財產和其他社會救助,違反約定用途將籌集款項挪作他用,構成違約,一審判令莫先生全額返還籌款153136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據介紹,莫先生與許女士的兒子出生后,身患一種名為威斯科特—奧爾德里奇綜合征的重病。2018年4月,莫先生想到了利用“水滴籌”進行網絡籌款,并最終籌得15.3萬余元。莫先生之子去世后,許女士向水滴籌公司舉報稱,水滴籌的錢基本沒用。2018年9月,水滴籌公司向北京朝陽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莫先生全額返還籌集款,并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經審理查明,莫先生為給孩子治病,先后總計產生醫療費35.5萬余元,其中醫保報銷后個人支付部分為17.7萬余元。除“水滴籌”籌得的款項外,莫先生通過其他社會救助渠道,實際獲得的救助款也達到58849.71元,且前兩項救助款均發生在“水滴籌”籌款前,但莫先生在籌款時并未披露相關情況。莫先生在通過網絡申請救助時隱瞞了其名下車輛等財產信息,亦未提供妻子許女士名下財產信息。
為此,法院認定盡管莫先生之子的病情及治療情況基本真實,發起籌款時也確有求助意愿和客觀必要,但是其在求助時隱瞞家庭財產信息、社會救助情況,信息準確性、全面性、及時性存在問題。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莫先生隱瞞家庭財產信息、社會救助情況構成一般事實失實,莫先生違反約定用途使用籌集款的行為屬于將籌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為構成違約。根據《水滴籌個人求助信息發布條款》,在發起人有虛假、偽造和隱瞞行為、求助人獲得資助款后放棄治療或存在挪用、盜用、騙用等行為時,水滴籌平臺有權要求發起人返還籌集款項。
責任編輯:趙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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