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產險南通被罰15萬:未按規使用經監管備案的保險條款

平安產險南通被罰15萬:未按規使用經監管備案的保險條款
2020年04月03日 18:29 新浪財經

  4月3日消息,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因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監管備案的保險條款的行為,平安產險南通中支因未按照規定使用經監管備案的保險條款被罰15萬元。

  高繼榮因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被處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金額2萬元的行政處罰。

  附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銀保監罰決字〔2020〕8號

  被處罰人姓名:高繼榮

  住 址: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光福鎮舟山村

  身 份證號碼:320524197811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產險南通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我分局查明,平安產險南通中支與施某等56名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合計收入保費5.44萬元,上述業務中向投保人出具的《平安借款履約保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分別有3個版本,但均與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原保監會備案的《平安借款履約保證保險條款》保險責任存在實質性差異。備案條款的保險責任為:在保險期限內,未履行借款合同的還款義務,且欠款達到約定期限的承擔保險責任。而平安產險南通中支保單上注明的保險責任僅限于:因非被保險人原因導致辦理以被保險人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手續不成功且投保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提前結清貸款,保險人就未償還的貸款本金及保險期限內的合法利息承擔責任。因此,平安產險南通中支實際承保保險責任范圍小于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在原保監會備案條款的保險責任范圍,屬于未按照規定使用經監管備案的保險條款的行為。

  2013年7月1日,高繼榮從原江蘇保監局獲得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任職資格批復。2018年1月16日,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江蘇省分公司發文聘任高繼榮為南通中心支公司總經理。上述56筆違規業務中有52筆發生在高繼榮任職期間,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高繼榮應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涉案保險條款、備案保險條款、保費明細清單、談話筆錄、任職資格批復、人事任免文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未按照規定使用經監管備案的保險條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和《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3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分局決定對高繼榮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金額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

  2020年3月30日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銀保監罰決字〔2020〕9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地 址:南通市崇川區洪江路8號金瑞大酒店1-4樓

  主 要 負 責 人:高繼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產險南通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平安產險南通中支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監管備案的保險條款的問題。

  2018年,平安產險南通中支與施某等56名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合計收入保費5.44萬元,上述業務中向投保人出具的《平安借款履約保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分別有3個版本,但均與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原保監會備案的《平安借款履約保證保險條款》保險責任存在實質性差異。備案條款的保險責任為:在保險期限內,未履行借款合同的還款義務,且欠款達到約定期限的承擔保險責任。而平安產險南通中支保單上注明的保險責任僅限于:因非被保險人原因導致辦理以被保險人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手續不成功且投保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提前結清貸款,保險人就未償還的貸款本金及保險期限內的合法利息承擔責任。因此,平安產險南通中支實際承保保險責任范圍小于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在原保監會備案條款的保險責任范圍,屬于未按照規定使用經監管備案的保險條款。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涉案保險條款、備案保險條款、保費明細清單、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未按照規定使用經監管備案的保險條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和《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3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分局決定對平安產險南通中支予以罰款人民幣金額壹拾伍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

  2020年3月30日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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