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華農險大石橋支公司被罰1萬:人為修改保單生效日

安華農險大石橋支公司被罰1萬:人為修改保單生效日
2020年03月27日 18:53 新浪財經

  3月27日消息,營口銀保監分局今日公布關于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橋支公司的行政處罰信息。

  經查明,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橋支公司(下稱:安華農險大石橋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承保理賠控制不嚴格。具體表現為人為修改保單生效日,使之早于核保通過日期;理賠檔案中用氣象預報代替氣象證明。

  1.保單生效日(2018年7月14日)早于核保通過日期(2018年7月18日)。此單最后一位繳款人盧XX2018年7月13日(周五)繳費后未通知你公司,14日和15日為休息日,7月16日經辦人員上班查看系統,得知盧振宇保費已到賬,遂提交核保相關資料,由于經辦人員業務不熟,且利用他人工號操作,系統顯示的經辦人和出單員雖為2人,但實際操作為同一人。從7月16日至18日連續4次提交資料才核保通過。

  7月17日,投保人報案7月14日遭遇暴雨出險,18日你公司人員現場查勘后,告訴投保人保險尚未核保通過,無法賠償,投保人認定最后一筆保費是13日繳存的,就應賠償,如不賠償將進行投訴甚至起訴。你公司為了維護聲譽和便于以后開展業務,在18日下午提交核保時,將保險生效時間人為修改為“7月14日”。

  2.理賠案卷中的氣象證明只是氣象信息的預報,不能說明實際存在暴雨災害情況。2019年10月份,你公司在調查組進場后才取得了營口市氣象服務中心提供的2018年7月7日至15日營口大石橋市黃土嶺鎮降水情況證明,證明顯示7月14日降水23.6毫米。

  營口銀保監分局決定對安華農險大石橋支公司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營口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營銀保監罰決〔2020〕6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橋支公司

  地址:遼寧省大石橋市學府家園住宅小區5號樓外門市

  主要負責人:劉歌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你公司承保理賠控制不嚴格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你公司(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橋支公司,以下簡稱安華農險大石橋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承保理賠控制不嚴格。具體表現為人為修改保單生效日,使之早于核保通過日期;理賠檔案中用氣象預報代替氣象證明。

  1.保單生效日(2018年7月14日)早于核保通過日期(2018年7月18日)。此單最后一位繳款人盧XX2018年7月13日(周五)繳費后未通知你公司,14日和15日為休息日,7月16日經辦人員上班查看系統,得知盧振宇保費已到賬,遂提交核保相關資料,由于經辦人員業務不熟,且利用他人工號操作,系統顯示的經辦人和出單員雖為2人,但實際操作為同一人。從7月16日至18日連續4次提交資料才核保通過。

  7月17日,投保人報案7月14日遭遇暴雨出險,18日你公司人員現場查勘后,告訴投保人保險尚未核保通過,無法賠償,投保人認定最后一筆保費是13日繳存的,就應賠償,如不賠償將進行投訴甚至起訴。你公司為了維護聲譽和便于以后開展業務,在18日下午提交核保時,將保險生效時間人為修改為“7月14日”。

  2.理賠案卷中的氣象證明只是氣象信息的預報,不能說明實際存在暴雨災害情況。2019年10月份,你公司在調查組進場后才取得了營口市氣象服務中心提供的2018年7月7日至15日營口大石橋市黃土嶺鎮降水情況證明,證明顯示7月14日降水23.6毫米。

  上述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1. 事實確認書。
  2. 食用菌保險單。
  3. 賠案卷宗。
  4. 核保過程系統截屏。
  5. 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
  6. 報案錄音。
  7. 有關政策制度文件。
  8. 安華農險大石橋支公司相關情況說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基本準則》(保監發﹝2010﹞69號)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清晰的承保操作流程,規范……核保……等控制事項”和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規范……結案歸檔等控制事項,確保理賠質量和理賠時效”的規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

  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你公司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后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中信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遼寧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分局將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咳瞻戳P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營口監管分局

  2020年3月24日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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