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疾病未告知 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各擔責50%
2019-05-31 08:31:33
中國法院網訊 (鄧佳) 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保險糾紛案件,判決某人壽保險公司賠償李某保險金七萬余元。
2015年9月,李某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與某人壽保險公司簽訂一份《人身保險合同》,由李某向保險公司購買人生終身壽險和重大疾病保險,同時約定了保險期限、交費方式及保費金額等。合同簽訂后,李某按約交納保費至2018年。2017年、2018年,李某因身體不適入院住院治療,兩次住院均診斷為慢性腎臟病。遂李某要求保險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十五萬元。庭審中,保險公司提出抗辯,原告帶病投保,在購買保險時未如實告知患病事實,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安源區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至李某起訴之日已經超過二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在保險活動中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李某在2015年投保時已知自己病情卻予以隱瞞,仍然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李某的行為不誠信。保險公司作為專業機構,在簽訂合同時,并未對李某進行體檢,簽訂合同后,李某每年交付了保險費,保險公司又未應盡到注意義務。鑒于雙方都有責任,綜合雙方的責任和利益,從公平原則及合理的角度考慮,法院酌情認定李某、某人壽保險公司各承擔50%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15年9月,李某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與某人壽保險公司簽訂一份《人身保險合同》,由李某向保險公司購買人生終身壽險和重大疾病保險,同時約定了保險期限、交費方式及保費金額等。合同簽訂后,李某按約交納保費至2018年。2017年、2018年,李某因身體不適入院住院治療,兩次住院均診斷為慢性腎臟病。遂李某要求保險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十五萬元。庭審中,保險公司提出抗辯,原告帶病投保,在購買保險時未如實告知患病事實,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安源區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至李某起訴之日已經超過二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在保險活動中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李某在2015年投保時已知自己病情卻予以隱瞞,仍然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李某的行為不誠信。保險公司作為專業機構,在簽訂合同時,并未對李某進行體檢,簽訂合同后,李某每年交付了保險費,保險公司又未應盡到注意義務。鑒于雙方都有責任,綜合雙方的責任和利益,從公平原則及合理的角度考慮,法院酌情認定李某、某人壽保險公司各承擔50%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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