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新聞
專家指導
船名:“菲洛克提提斯”
原告:汽船相互保險協會(百慕大)有限公司
被告:藍貝殼航運有限公司
爭議焦點:
承保條—相互責任保險—“共同會員條款”—管理條款—英國法
事實部分:
從1991年開始,原告通過保險經紀人向被告的管理人希文卓海上企業公司(以下簡稱“希文卓公司”)簽發承保條的方式為被告所有的“菲洛克提提斯”輪和被告的管理人希文卓公司所經營的數艘船舶(包括“菲洛克提提斯”輪)陸續承保了相互責任保險。原告的入會和承保證書的共同會員條款規定:“希文卓公司作為管理人是本保單的共同會員,其受保范圍僅限于由船舶所有人承擔風險的根據習慣進行的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在規則和本入會證書的條款、條件和除外責任中規定的承保范圍之內的風險、責任、費用和支出。任何一個共同會員根據規則和本入會證書的條款、條件和除外責任而喪失獲得賠償的行為將使全部會員喪失賠償。全部共同會員對因入會而欠付給協會的任何保費承擔連帶責任;任何共同會員收到的協會支付的任何款項將解除協會支付同一款項的責任。”原告的入會和承保證書的管理條款規定:“本船是希文卓公司的一部分。本船作為其船隊的一員,其所有人作為被保險人與作為被保險人的船隊的其他船東,對船隊中船舶欠付給協會的會費、分攤和其他任何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船隊中任何一條船舶未支付應由其支付的會費、分攤和其他任何款項,將被視為本船船東未支付會費、分攤和其他款項。”
從1995年起,開始出現被告及其管理人不同程度的拖欠會費、抗辯費免賠額、退會費、抗辯退會費的情況,累計拖欠原告保險費達754,809.11美元。原告認為,根據原、被告之間的保賠保險合同中的“共同會員條款”和“管理條款”的規定,被告作為入會船東(被保險人)之一,應對其作為共同會員(共同被保險人)的管理人所經營的所有船舶拖欠原告的保險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拖欠的保險費754,809.11美元及其利息。后在訴訟中原告將其訴訟請求變更為被告賠償原告會費及其他應付款項共計291,088.10美元及利息。
法院意見:
本案系船舶保賠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由于雙方當事人均是外國人,所以案件屬于涉外民事糾紛。根據我國《海商法》第269條,本案適用雙方當事人在協會規則中明確約定的英國法律調整。根據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條,本案所涉合同符合該法對海上保險合同的界定,故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應當作為本案的準據法。
本案中船舶保賠保險合同是有效合同。根據英國的實踐,承保條已被認可為海上保險單,保險人一旦簽署保險經紀人準備的承保條,該保險合同便視為成立。因此,本案中原告簽發的10份承保條可以證明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的成立,即船舶保賠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應依約履行合同的義務。
根據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85條規定,原告保險單條件中的“共同會員條款”和“管理條款”為有效擔保條款,可以替代保險費。被告不僅應對未能按時支付保險費承擔違約責任,還應對其管理人希文卓公司所管理的其他船舶所拖欠的保險費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費利息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未提供其具體數額、計算方式和計算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船舶保險費291,088.10美元。
[評論]
1、處理涉外民事糾紛首先需要解決的就是法律適用問題。國際私法中準據法的確定問題顯得尤為重要。
2、在英國海上保險市場上,通過保險經紀人安排保險, 從保險人簽署“承保條”(Slip)起,海上保險合同成立。
3、被保險人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充分了解保險合同中各個條款的內容。
原告:汽船相互保險協會(百慕大)有限公司
被告:藍貝殼航運有限公司
爭議焦點:
承保條—相互責任保險—“共同會員條款”—管理條款—英國法
事實部分:
從1991年開始,原告通過保險經紀人向被告的管理人希文卓海上企業公司(以下簡稱“希文卓公司”)簽發承保條的方式為被告所有的“菲洛克提提斯”輪和被告的管理人希文卓公司所經營的數艘船舶(包括“菲洛克提提斯”輪)陸續承保了相互責任保險。原告的入會和承保證書的共同會員條款規定:“希文卓公司作為管理人是本保單的共同會員,其受保范圍僅限于由船舶所有人承擔風險的根據習慣進行的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在規則和本入會證書的條款、條件和除外責任中規定的承保范圍之內的風險、責任、費用和支出。任何一個共同會員根據規則和本入會證書的條款、條件和除外責任而喪失獲得賠償的行為將使全部會員喪失賠償。全部共同會員對因入會而欠付給協會的任何保費承擔連帶責任;任何共同會員收到的協會支付的任何款項將解除協會支付同一款項的責任。”原告的入會和承保證書的管理條款規定:“本船是希文卓公司的一部分。本船作為其船隊的一員,其所有人作為被保險人與作為被保險人的船隊的其他船東,對船隊中船舶欠付給協會的會費、分攤和其他任何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船隊中任何一條船舶未支付應由其支付的會費、分攤和其他任何款項,將被視為本船船東未支付會費、分攤和其他款項。”
從1995年起,開始出現被告及其管理人不同程度的拖欠會費、抗辯費免賠額、退會費、抗辯退會費的情況,累計拖欠原告保險費達754,809.11美元。原告認為,根據原、被告之間的保賠保險合同中的“共同會員條款”和“管理條款”的規定,被告作為入會船東(被保險人)之一,應對其作為共同會員(共同被保險人)的管理人所經營的所有船舶拖欠原告的保險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拖欠的保險費754,809.11美元及其利息。后在訴訟中原告將其訴訟請求變更為被告賠償原告會費及其他應付款項共計291,088.10美元及利息。
法院意見:
本案系船舶保賠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由于雙方當事人均是外國人,所以案件屬于涉外民事糾紛。根據我國《海商法》第269條,本案適用雙方當事人在協會規則中明確約定的英國法律調整。根據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條,本案所涉合同符合該法對海上保險合同的界定,故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應當作為本案的準據法。
本案中船舶保賠保險合同是有效合同。根據英國的實踐,承保條已被認可為海上保險單,保險人一旦簽署保險經紀人準備的承保條,該保險合同便視為成立。因此,本案中原告簽發的10份承保條可以證明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的成立,即船舶保賠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應依約履行合同的義務。
根據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85條規定,原告保險單條件中的“共同會員條款”和“管理條款”為有效擔保條款,可以替代保險費。被告不僅應對未能按時支付保險費承擔違約責任,還應對其管理人希文卓公司所管理的其他船舶所拖欠的保險費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費利息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未提供其具體數額、計算方式和計算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船舶保險費291,088.10美元。
[評論]
1、處理涉外民事糾紛首先需要解決的就是法律適用問題。國際私法中準據法的確定問題顯得尤為重要。
2、在英國海上保險市場上,通過保險經紀人安排保險, 從保險人簽署“承保條”(Slip)起,海上保險合同成立。
3、被保險人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充分了解保險合同中各個條款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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