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6日訊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昨日公布的咸陽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咸銀保監罰決字〔2019〕25號)顯示,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夏人壽咸陽支公司”)未經監管部門批準變更營業場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咸陽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對其罰款3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華夏人壽咸陽支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4日,徐達為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違反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
(四)撤銷分支機構;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八)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孫辰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