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季節性用工具有臨時性、靈活性的特點,為避免勞務者在工作中受傷而帶來的高額賠償責任,許多雇主選擇為提供勞務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然而,這份保險究竟能否成為雇主免責的“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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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3年3月16日,泥某接受立某安排,在饒平縣三饒鎮桃園村從事割草工作時,因割草機刀片斷裂導致右腿受傷。事故發生后,泥某被工友及時送往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泥某為右小腿切割傷。泥某主張與立某存在勞務關系,其在執行割草工作時受傷,應由立某承擔賠償責任。
2022年12月,我就雇傭了泥某,而且已經為泥某購買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款可以抵扣他的損失了!怎么還來起訴我呢?
立某不解道。
饒平法院經審理認為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自身存在過錯的,可以減輕雇主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立某雖然有教原告泥某使用割草機,并進行安全提醒,但沒有證據證明其已為雇員提供安全保護措施。而原告泥某系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導致割草機甩到右小腿,雙方均存在過錯,故酌定原告泥某、被告立某各承擔50%的責任。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目的在于保障雇員發生意外傷害時能夠獲得經濟補償,從而減少雇主的用工風險。被告立某為原告泥某購買了保險,其雖不直接享有保險理賠款,但被告立某作為投保人,保險理賠款可以減輕本該對受到傷害員工承擔的賠償責任,故原告泥某的各項損失,應當扣除保險理賠款后,再由原告泥某、被告立某按責任進行分擔。
法官提醒
保險作為一種風險轉移工具,雖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雇主的負擔,但并不能完全免除其法律責任,雇主不能因此忽視為雇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更應依法依規進行生產作業。同時,對于提供勞務的一方而言,也要增強安全意識,做好自身安全防護措施,在工作過程中盡量避免因自身疏忽造成的傷害,如果發生勞務糾紛,應積極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撰稿:謝銘平
原標題:《已為雇員購買保險,便可“高枕無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