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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法·案例丨駕駛員被認定為工傷后,誰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素材來源:孟州市法院
在運輸領域,自然人往往會掛靠在有資質的物流公司進行運輸活動,那么其所雇傭的人員受傷或者死亡,是否屬于工傷?如果屬于工傷,應當由誰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呢?近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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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張某恩生前系貨車司機,其駕駛的車輛掛靠在被告河南省某公司名下經營,實際車主為李某。張某恩自2021年7月開始從事案涉車輛的駕駛工作。該車輛掛靠在被告河南省某公司名下經營,實際車主為李某。2023年1月,張某恩在出車過程中,在某物流園等待卸貨時,突發疾病死亡。事發后,張某恩的妻子申請工傷認定,經人社部門核實后,認定張某恩所受到的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7項之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認定工傷決定書作出之后,河南省某公司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后雖撤回起訴,但拒不履行工傷賠付義務。無奈之下,張某恩的妻子和子女作為原告,將河南省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200余萬元。
被告辯稱:被告與張某恩之間沒有任何勞動關系。案涉車輛車主為李某,李某將該車掛靠到被告處,張某恩系李某雇傭司機。被告與張某恩之間既不認識也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因此,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且原告主張的賠償費用中,有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本案中,三原告的親屬張某恩的死亡已經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被告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支付原告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被告主張與原告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應承擔支付原告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三原告作為張某恩的近親屬,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根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3條規定,張某恩發生工亡事故時,其妻子、原告張某霞46周歲,不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張某霞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其兒子、原告張某楠是否屬于供養親屬范圍,法院認為,張某楠已年滿 18周歲,僅憑原告方提供的張某楠病歷資料,本案中不能確定張某楠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張某楠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三原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102.5萬余元。
作者:楊珂

總監:趙玉軍
執行總監:劉春潤 王有利
統籌:時宜晨 李怡靜
原標題:《焦法·案例丨駕駛員被認定為工傷后,誰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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