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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保險”對于廣大車主來說一定都不陌生。如果有人告訴你,現在有一種類似“車輛保險”的“安全統籌”,價格低、審核松、理賠快,你會不會心動?
近日,酉陽法院審理一起涉及安全統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讓我們看看機動車安全統籌真的“保險”嗎?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因呂某父親去世辦理喪事,遂邀請董某駕駛其所有的輕型多用途貨車前往縣城購買辦喪事所用物資。途中,董某因操作不當,導致駕駛車輛駛出行駛方向右側道路,碰撞道路外的行人甲和停放在路外的無號牌三輪摩托車,造成甲死亡以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董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甲不承擔此次事故的責任。
案涉車輛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向河北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統籌,責任限額100萬元。案發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8萬元,董某賠償5.5萬元。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甲某近親屬訴至法院,請求董某、呂某以及河北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共同賠償原告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24074.44元。
裁判結果
酉陽法院審理后判決:
一、被告呂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因甲某死亡的各項賠償款107887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醫療限額內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因搶救甲某產生的醫療費1719.44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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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法
本案中,董某系義務幫工呂某,在幫工過程中因幫工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甲受傷死亡,且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甲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應由接受幫工的呂某承擔。呂某在保險公司為車輛投保了交強險,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代替呂某承擔賠償責任。雖呂某向河北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統籌,但該安全統籌服務并非保險活動,其合同關系不屬本案調整范疇,應當另訴解決。
法官提醒
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是通過向車主集資的方式,要求車主繳納相應的交通安全統籌費,形成統籌資金來為參與統籌的車輛提供保障,屬于運輸行業內部的行業互助。因機動車輛安全統籌非保險活動,未納入保險監管,其運作沒有相應的資本要求和償付能力約束,拒賠、跑路甚至非法集資現象時有發生,車主購買車輛商業險還是選擇車輛統籌應根據自身情況謹慎選擇,切勿被低價誘導購買。
文:民一庭 楊小紅
原標題:《機動車安全統籌服務真的“保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