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已投保機動車交強險,但保險條款約定“次日零時生效”, 保險空白期內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真的可以不用賠嗎?我們通過一起案例了解一下。
(圖片來源網絡 侵刪)
01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27日上午,董生生(化名)喜提愛車,并立即在某保險公司為愛車投保交強險。
當晚7點半,興奮不已的董生生駕駛愛車出門兜風,途經十字路口時,與駕駛兩輪電動車的李瑤瑤(化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兩車受損,李瑤瑤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董生生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李瑤瑤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事故發生時間為2023年11月27日19時30分,該車保險期間為:自2023年11月28日0時0分起至2024年11月27日24時0分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外,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不承擔保險責任。
02
法院判決
壽光法院經審理認為,2023年11月27日,董生生為愛車繳納保費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出具的交強險保單載明“保險期間自2023年11月28日0時0分起至2024年11月27日24時0分止”,因保險單“次日凌晨生效”,致使投保車輛在保單“生效”前出現了保險空白期。該空白期的存在,免除了保險人責任,加重了投保人風險,損害了投保人在此時間段的期待利益,違背了交強險強制性、公益性和法定性的本質特征。
法院認為,基于交強險強制性和保障性的特點,考慮投保人繳納交強險的目的,案涉交強險保險合同在雙方達成保險合意、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同時,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并未就保險期間與投保人協商確定,也不能提供證據證實對該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或告知義務,其直接確定保險期間并備注在保單上的行為應認定為單方行為,不屬于雙方協商達成的附條件或附期限條款,應視為無效條款。
經查,案涉事故發生時間在投保人繳納保費之后,故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承辦法官:“單行線”工作室負責人 單璟)
03
法官說法
交強險具有強制性、法定性和公益性,交強險脫保會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及道路交通安全帶來潛在危害,無法實現交強險有效保護受害人利益及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的目的,違背《保險法》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在簽訂交強險合同時,已經就保險期間與投保人進行協商確定,也不能提供證據證實對該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或告知義務,故應否定交強險“次日零時生效”條款效力;同時,認定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后,交強險即發生法律效力,既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標準,也能維護投保人的合法利益,更好發揮交強險的社會效用。
法律具有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強制等規范作用,對保單中“次日凌晨生效”條款不予認可,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更有利于引導保險公司勇于承擔社會責任,為人們出行保駕護航。
(供稿人:付顥瑜)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 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第二款 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供稿:付顥瑜
原標題:《保險空白期內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真的可以不用賠嗎?|壽法案例 · “單行線”直通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