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存在責任,但就是拖著不賠錢,怎么辦?己方保險公司先行墊付了車輛維修費,保險公司之后能否向對方追償?三河法院調解的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給出了答案。
2023年7月,小李駕駛小轎車沿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與騎二輪電動車由北向南向東實施轉彎的小鄭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小鄭受傷。有關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鄭與小李負同等責任。小李駕駛的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車損險,因小鄭拒不賠償,小李向保險公司申請了代為賠償。保險公司代為賠償車輛損失后,依法取得了向小鄭的追償權。因保險公司與小鄭未能協商一致,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將小鄭訴至三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為減輕雙方訴累,從根源解決問題,遂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承辦法官一方面耐心對被告小鄭釋法明理,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其解讀保險公司起訴其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從情理角度進行勸解,引導雙方換位思考、互諒互讓。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被告小鄭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墊付的車輛賠償款6500元。至此,案件得到圓滿化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如果受損車輛投保了車損險,在車輛受到損失、符合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的前提下,受損車主可優先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賠付后行使“代位求償權”向造成車輛損失的主要責任人索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原標題:《重塑“廊坊經驗” | 保險公司先行支付賠償后 是否有權依法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