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張三駕駛重型半掛車與牛四駕駛的重型半掛發生交通事故,牛四車輛受損,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張三負事故全部責任,牛四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牛四車輛經修理廠修理完畢,對雙方就牛四車輛的停運損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牛四將張三以及張三車輛掛靠的物流公司、投保車險的保險公司一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輛修理期間的停運損失。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公司不賠償停運損失,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已向被保險人物流公司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
張三辯稱,本人的車輛掛靠在物流公司,由物流公司代本人在保險公司交納保險,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牛四的損失。
物流公司辯稱,張三駕駛的車輛以分期付款方式在本公司購買,登記在本公司名下,雙方不是掛靠關系,合同中約定發生事故與本公司無關。
經查,保險公司向法庭提供的投保單、投保聲明以及保險條款, 均是在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物流公司處蓋的章,所寫內容也是蓋章時所寫,保險公司讓物流公司在有關保險材料中蓋章以及所寫“收到條款及《機動車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的時間均發生在案涉保險期限到期之后。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保險法》規定,免責條款生效的前提是保險人在投保時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案涉車輛投保時,保險公司并未給物流公司送達相關保險材料,更未就免責條款向物流公司進行明確告知,故該免責條款未生效,保險公司不能據此免除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重型半掛車的停運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
法官說法
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應審查保險公司是否對相關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告知及解釋說明義務,如盡到了提示告知及解釋說明義務,則免責條款生效,停運損失由侵權人承擔;未盡到提示告知及解釋說明義務,停運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
第十二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供稿:馬一博繼續滑動看下一個輕觸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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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保險公司未盡提示義務,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