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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險合同中“共享保額”的司法認定
將“共享保額”明確為“均分保額”的特別約定是否有效?孫廣軍律師經辦的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涉及此問題。一審中被告保險公司未對“共享保額”作出明確說明,敗訴后其上訴理由和二審主要爭議焦點之一是關于“共享保額”的認定。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4)蘇01民終6362號
裁判日期:2024.5.30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T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的員工發送自助投保鏈接,代為D某向被告投保“全家福-三代同堂”(2022版)保險。保單載明:主被保險人及其配偶意外傷害總保額10萬元,意外醫療共享保額5萬元。特別約定:若被保險人投保時存在精神、行動障礙或患有惡性腫瘤、心臟病、肢體癱瘓、3級高血壓等則不在承保范圍。2023年4月某日,Q某(D某的配偶)上廁所時摔倒,入院診斷:左側放射冠及基底節區腦出血;高血壓病;2型糖尿病。
2023年5月,D某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委托公估人員調查Q某就診、住院記錄等情況,顯示Q某于2023年1月在南京市某醫院就診,既往病史為高血壓病史數年,血壓最高180/110mmHg,服用降壓藥物不規律,入院診斷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2023年6月,某保險公司出具拒賠通知,載明:因Q某存在高血壓病史數年,血壓值高于180/110mmHg不符合本保單特別約定即不能作為本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解除本保險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任何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D某為其本人及其配偶Q某在被告T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醫療、意外住院津貼等險種,約定主被保險人、配偶發生人身意外共享保額5萬元。雖然保險合同特別約定被保險人投保時存在3級高血壓不在承保范圍,但T保險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投保人投保時詢問過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是否患有3級高血壓及告知投保人患有3級高血壓不能作為本保險被保險人。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醫療保險金。
T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京中院,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請。主要事實和理由之一為:一審法院遺漏查明共享保額的約定,以致保險金額認定錯誤。保單約定意外醫療限額為主被保險人、配偶共享保額5萬。特別約定:每一個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單中的總保額金額除以保單實際錄入的被保險人數。本案中,主被保險人為原告D某,連帶被保險人為其配偶Q某,根據合同約定,主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共享保額為5萬,各被保險人的保額應為2.5萬元。T保險公司即便需要承擔保險責任也應在2.5萬元的醫療費用范圍內承擔責任。
二、法院裁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T保險公司將“共享保額”明確為“均分保額”的特別約定,已超出人們對“共享”一詞的通常理解和普遍認知,如按照T保險公司的解讀,則該條款實際構成對T保險公司責任的限縮。在此情形下,T保險公司應當就該特別約定向D某進行提示、說明。但縱觀案涉保險的簽訂過程及T保險公司的舉證情況,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T保險公司已就“共享保額”的特別約定向D某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本院認定T保險公司關于“共享保額”的特別約定條款不產生效力,則其以此約定主張其承擔的理賠責任以2.5萬元為限,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律師觀點
針對T保險公司主張的“共享保額”為“均分保額”的特別約定,孫廣軍律師的主要意見被法院采納。
(一)特別約定雖用加粗字體,但所有13條特別約定均用加粗字體且字體較小,內容繁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完全沒有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
(二)保險人將“共享保額”具體約定為根據被保險人人數均分,其實質為免除和限制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負有舉證責任,如保險人舉證不能的,應認定該特別約定對投保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三)保單首頁載明的共享保額,應作通常理解。將“共享保額”明確為“均分保額”的特別約定,已超出人們對“共享”一詞的通常理解和認知。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本案法院最終認定“共享保額”為“均分保額”的特別約定無效,依法保護了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也進一步提醒了保險公司應規范保險合同條款的措辭,對于設置免除和限制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切勿任性,也要注意充分履行其提示、說明義務,使保險合同的簽訂真正建立在平等協商,充分了解各方權利義務的基礎之上。
特別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其所在機構立場,亦不應當被視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內容,請聯系孫廣軍律師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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