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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投保信息不一致 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7日,某物流公司在某保險公司為其冷鏈運輸的貨物購買了國內貨物運輸保險,某保險公司依約出具保單。在車輛運輸過程中,因牽引車發生故障,某物流公司調配新的牽引車牽引掛車及承載貨物繼續行駛。過程中,因牽引車前輪高溫爆胎自燃,造成掛車及貨物焚毀,直接財產損失67.65萬元。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以物流公司擅自更換牽引車為由拒賠。6月24日,某物流公司起訴至新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霍城縣人民法院。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保險公司向某物流公司出具國內貨物運輸保險單,形成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保險單登記車輛雖為新F某牽引車,但因該車發生故障,某物流公司更換新G某牽引車,而承載貨物所使用的掛車并未變更,故某物流公司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所承保的保險損失,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2024年6月25日,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向某物流公司賠付損失35萬元。某保險公司不服,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訴。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承認,對于途中換車的報備要求和程序并未向某物流公司告知。2024年8月27日,經法官向雙方當事人分析各自在事件中的疏漏和未盡責任后,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某保險公司向某物流公司支付財產損失理賠款28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法院依據保險合同條款明確了保險公司和物流公司的合同義務與責任,強化了合同的執行力,使得企業在商業活動中能夠更加依賴合同條款來規范雙方行為,減少因合同條款不明確或違約行為導致的糾紛和損失。同時,企業在遭遇風險時,能夠通過司法途徑及時獲得法律救濟,降低經營風險,有助于營造穩定、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增強企業的合同意識和契約精神,促進市場主體的穩定和發展。法院作為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重要力量,通過公正、高效的司法實踐,為市場主體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司法服務,促進市場主體的健康發展。
作者/顧曉雯
原標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投保信息不一致 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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