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陽江中院 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謝某駕駛車輛
與唐某駕駛車輛發生碰撞
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
謝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
唐某投保的甲保險公司
向其賠付了保險金1.8萬多元
唐某遂將已獲支付賠償款的追償權
轉移給甲保險公司
由甲保險公司行使代位追償權
甲保險公司提起訴訟后
法院依照被告謝某的申請
依法追加乙保險公司為案件被告
經審理查明
謝某于2022年5月10日為其案涉車輛
在乙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
電子保單載明
保險期間自2022年5月22日0時起
至2023年5月21日24時止
陽江中院生效判決認為
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后自愿訂立商業險
保險期間的開始時間
是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
謝某已在投保單中簽字聲明
雙方均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
主張權利或承擔責任
案涉車輛發生事故時處于商業險脫保期間
乙保險公司對非保險期間發生的事故
不承擔賠償責任
故判決謝某
賠償1.8萬多元給甲保險公司
法 官 說 法
很多車主認為,只要提前續保,保險公司自會安排前后保單保障期間的接續。但對于車輛商業險而言,保險公司并不負有確保保險期間連續的法定義務,保險期間不連續也可作為一種投保方式的選擇。車主在投保時應仔細查閱保險合同,除了關注保額、保費、保障范圍等,還要著重注意保險期間是否連續,確保車輛處于保險狀態,避免出現自行承擔保險事故全部損失的風險。
文字丨葉光遍 梁又丹
編輯丨林 繁
審核丨何 川
原標題:《買了車險,為何車主還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