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雖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根本性質為財產權,具有儲蓄性和有價性,投保人可通過解除保險合同提取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這種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系基于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所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構成投保人的責任財產,依法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準許執行該部分財產,也有助于防止債務人通過保險投資規避債務。
10月29日,景泰縣人民法院通過對被執行人名下保單進行凍結,促使被執行人主動現身全額支付欠款,案件得以順利執結,將勝訴當事人的“紙上權利”變為真金白銀。
01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起被執行人王某某因農業種植陸續在原告景泰某生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處購買化肥,支付部分貨款,拖欠21000元未付。原告景泰某生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催要無果,遂訴至景泰法院要求判令王某某盡快支付貨款。判決生效后,王某某未按期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景泰某生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遂申請強制執行。
02
執行過程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依法向被執行人王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并責令其盡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一直口頭推脫卻遲遲不履行。
此后,執行干警通過網絡查控系統發現被執行人王某某名下購買了多份保險,可能具有一定現金價值。隨即,執行干警前往相關保險公司進行線下調查核實,并依法凍結了有關保險。考慮到強制扣劃保險,將會對被執行人王某某造成一定的投保損失,執行干警綜合案件情況,依法向被執行人王某某發出了《保險處置告知書》,告知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否則法院將在寬限期限屆滿后,依法強制扣劃已凍結的保單現金價值。
被執行人王某某得知法院要扣劃其名下保單,隨即主動籌得欠款來到法院。最終,王某某當場履行貨款21000元,該案圓滿執結。
03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原標題:《保險并不“保險” 法院此舉為被執行人敲響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