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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 注意!發生交通事故,這些情況車險可能不賠!
原創 守護公平正義 樊城法院
購買車險能夠為車主提供一份安心與保障,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保險公司可能會拒絕理賠。近期,樊城區法院審理了幾起這樣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案例1
“私家車”變“網約車”,這種情況得注意!
2023年4月,王某為名下所有的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商業保險,后駕駛該車在多平臺從事網約車運營。2023年6月,王某駕駛該車與路邊的行道樹相撞,經交警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前后王某有多筆運營訂單。事故發生后,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辯稱王某改變被保險機動車使用性質,將家庭私用轎車用于網約車營運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法院審理:本案爭議焦點為將保險標的用于運營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以及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王某在投保前已經在多個網約車平臺注冊并從事網約車接單,其未向保險公司如實履行告知義務。營運性質的車輛與非營運性質的車輛相比,在用途、使用范圍、使用環境、使用人范圍、使用頻次等方面均會發生較大程度改變,將非營運車輛改變為營運車輛會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足以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費。涉案車輛被王某用于網約車運營且多平臺進行接單,屬于營運車輛的使用用途改變,故對王某主張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2
交通肇事后逃逸,商業保險拒賠悔莫及?
2023年1月,李某為其名下所有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2023年2月,案外人張某借用李某車輛在鄉道行駛時,因操作失誤撞到路邊燈柱。事故發生后,張某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也未采取停車保護現場等措施,反而電話通知他人到現場頂替駕駛員。事后,車主李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拒不賠付,李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辯稱張某在發生事故后未及時通知保險人,無法確定本案事故的性質、原因及損失程度,且張某存在肇事逃逸行為,保險人不應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中載明:“駕駛人交通肇事逃逸,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段確認說明下字體加黑且劃有下劃線,李某通過電子簽名予以確認,保險公司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已向李某盡到了提示義務。李某將其所有的車輛交由張某駕駛,應對其選任承擔責任,故其應對張某的行為承擔后果。駕駛人張某在事故發生后叫他人頂替并離開現場,導致交警部門未能針對實際駕駛人是否存在違法駕駛行為進行必要的檢查與合理判斷,不能排除事故發生時存在保險公司可能免責的情況。同時,禁止肇事逃逸是每個駕駛員應當知曉的基本常識,保險人對其免責情形也進行了提示,如果對肇事逃逸行為仍支持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無異于鼓勵違法犯罪行為,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符。李某要求保險公司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訴求,于法無據,且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符,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
故意制造保險事故,觸碰保險拒賠鐵律!
2019年5月,張某為其名下所有的車輛在某財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2020年6月,案外人劉某經張某允許駕駛該車輛在某鄉道行駛時,因故將車輛駛入堰塘致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案外人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案外人劉某向某財險公司報案,某財險公司派員到現場進行了詢問、勘察、拍照和調查。張某向某財險公司申請理賠遭到拒絕,2023年6月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某財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辯稱,張某起訴已超過2年訴訟時效,且張某所稱的事故經鑒定屬于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事故發生后,根據某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作出的技術鑒定意見書和武漢某公司出具的調查報告,可以證明案外人劉某存在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情形。根據雙方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之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本案因駕駛人劉某的故意行為導致案涉車輛受損,故張某請求被告某財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及評估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時,本案案涉保險合同不屬于人壽保險范圍,訴訟時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特別規定,即應該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故保險公司辯解張某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該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認真聽取保險公司的提醒和告知,做到對合同條款心中有數,并在日常駕駛過程中保持必要的謹慎,依法依規駕駛,避免保險拒賠情況的發生。
作者丨楊語瑄 劉芷璇(屏襄門法庭)
編輯丨高 尚
原標題:《以案釋法 | 注意!發生交通事故,這些情況車險可能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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