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碰瓷”知名保險機構的交通安全統籌公司正加速擴張。
近日,來自廣東的李李(化名)向記者表示,購買到某款“高仿車險”,在名稱、服務類型上與某知名保險機構非常相似,但報價僅為該機構的一半。后續經過核實,她購買的并非保險,而是交通安全統籌服務。
今年以來,這種“碰瓷”知名保險機構的交通安全統籌公司正加速擴張,市場價格大多僅為正規車險的5折至8折。
事實上,交通安全統籌服務僅是一種行業互助形式,向車主集資形成統籌資金來為參與統籌的車輛提供保障。但如果交通安全統籌公司沒有做好風險控制,可能無法承擔高額賠償金。
此外,有法律人士對記者指出,上述產品合法性目前在法律上存在爭議,建議車主在車輛續保過程中謹慎識別,購買正規車險。
“高仿車險”泛濫
今年9月車險快到期時,李李收到了一個聲稱是平安車險工作人員的電話。在對方發來的報價單里,原價3447元的車險,限時優惠價格只要1500元,打了4.3折。
李李在半天內快速辦理了簽約,支付費用后,對方如約發來了“保單”。
但隨后李李發現了不對勁的地方。對方提供的單據中,公司名稱為“平安創惠(海南)安全統籌服務有限公司”而并非“平安車險”。單據名稱為“平安創惠安監服務電子單”,服務的種類為第三者責任服務、醫保外用藥責任服務,全程未提及“保險”字樣。
記者從業內獲悉,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針對車險發布有示范條款。大多保險機構的車險條款都參照示范條款,具備統一的標準文本、格式。
根據企查查,平安創惠(海南)安全統籌服務有限公司成立于今年2月,注冊資本僅為100萬元人民幣。主要經營范圍為機動車安全統籌服務、交通安全統籌服務、新能源汽車整車銷售等,并不包含保險業務。該公司與平安車險之間也并沒有股權關聯。
這種“碰瓷”知名險企,實際銷售交通安全統籌服務的公司并不在少數。第一財經記者在某社交平臺上以“車輛續保”名義發布帖文后,短短2天內有8名自稱保險機構的人員聯系記者,其中就有3名銷售自稱保險工作人員,實際隸屬交通安全統籌類公司。
這類機構工作人員聯系時通常存在兩個特點。
第一是強調自己為知名保險機構的工作人員,弱化或完全不提“交通安全統籌”概念。例如,記者接觸的一名銷售自稱為眾保集團工作人員,溝通過程中再三強調銷售的是車險產品。但記者進一步核實營業執照后發現,他實際隸屬于一家今年5月剛注冊的海南路通汽車服務公司,該公司并未具備保險銷售資質。
他提供給記者的“保單”也與宣傳口徑存在差異。其一,公司名稱并非其此前提及的海南路通汽車服務公司,而是眾保運輸服務(山西)有限公司。其二,服務條款中提及該公司不是財產保險公司,僅是具有顯著行業互助性質的道路交通安全公司。
第二是銷售價格低、銷售流程不規范,常以返點等套路進行“攬客”。記者以某車型去年保費6000元等信息咨詢時,正規險企通常給到的報價都在6000元~6500元之間。但這類辦理交通安全統籌服務的公司報價明顯更低,在3000元~5000元不等,為正常渠道的5折到8折。
此外,這些“碰瓷”保險的公司并沒有“明碼標價”,報價體系混亂。記者在與多位企業銷售溝通過程中發現,部分公司設置有大額返點。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公司提供的車險費用為5000元,但如在指定時間購買,則可以給到1000元左右的返現。如果推薦朋友購買,他還可以申請額外優惠。
正規車險在報價方面則有嚴格限制。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于2023年9月下發《關于加強車險費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全面加強車險費用內部管理,持續健全商業車險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全面加強商業車險費用管控的“報行合一”。即保險公司向監管部門報送產品審批或備案材料中所使用的產品定價假設,包含費用假設等,要與保險公司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的行為情況保持一致。
“變了味”的車輛安全統籌
車輛安全統籌本是一種正常的行業互助保障。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法秘函〔2004〕204號文件顯示,交通安全統籌服務制度最早由云南省政府于1993年創建,制度要求云南省交通廳原直屬企事業單位按所擁有的車輛數目繳納交通安全統籌費,用于參加交通統籌的車輛在遭遇交通事故以及受到自然災害、旅客意外傷害等情況后的各種經濟賠償,屬于運輸企業之間的一種互助制度。2012年,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文件第二條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三)鼓勵運輸企業采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這一倡導成為交通安全統籌存在的依據。
業內通常認為,車輛統籌是指通過向車主集資的方式,要求車主繳納相應的交通安全統籌費,形成統籌資金來為參與統籌的大型貨車提供保障,并承諾在發生事故時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
為什么這種交通安全統籌服務可以設置較低的價格?博通咨詢金融行業首席分析師王蓬博對第一財經表示,與正規保險機構的保險產品相比,交通安全統籌服務不受保險行業的嚴格監管和精算定價機制約束,這些公司可以隨意定價,以低價吸引消費者,擴大業務規模后利潤空間較大。
部分機構以車險公司的身份行走江湖,借低價引誘司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服務。
一名保險公司業務條線負責人對記者表示,近年新能源汽車市場快速發展,車險價格問題也逐漸顯現。與傳統燃油車相比,新能源汽車出險率更高、維修成本高,保費居高不下,“險企喊虧,車主嫌貴”的矛盾持續存在。在這種情況下,“高仿車險”才有了可乘之機。
這類主打車輛安全統籌的公司的數量正在激增。在企查查經營范圍中以“交通安全統籌”為關鍵詞搜索,近三年來(2022年1月至今),共有371家相關企業成立,遠超此前。其中,多家公司名稱中含有“大地”“平安”“國壽”“眾安”“眾保”等字樣。
公司數量激增,經營質量卻有隱憂,不少公司疑似為空殼公司。企查查數據顯示,在這371家公司中,共有219家公司的2023年年報中的參保人數為0。
存在哪些風險?
低價車險也帶來更高的風險。車輛統籌公司提供的保障與正規保險公司存在較大差距。車輛統籌本質是一種行業互助形式,向車主集資形成統籌資金來為參與統籌的車輛提供保障。但如果車輛統籌公司沒有做好風險控制,無法承擔高額賠償金,車主在發生事故后可能需要自己承擔巨額的賠償費用。
此前在部分判例中,已有法院將車輛統籌合同判為無效合同。
2022年7月,河北滄州中級法院發布的一項典型案例顯示,該案認定,機動車輛安全互助統籌保險并不能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認定的保險合同,存在履行不能的風險,無法替代被告完全承擔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賠償責任。
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浩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某些企業在不具備保險經營資質的情況下,向非運輸企業甚至個人收取服務費,以合同約定在被服務方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由服務方按照合同約定向被服務方或受害的第三者賠償損失的所謂交通安全統籌服務,它的合法性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他認為,這種所謂的交通安全統籌服務,超出了運輸企業統籌互助的范圍,具備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主要特征,相關企業系以統籌為名,行保險之實,實質上是變相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屬于違反保險法強制性規定的行為,相關服務合同則屬于無效合同。
此外,車輛統籌企業本身的實力不僅良莠不齊,注銷和吊銷率也較高。記者據企查查數據查詢,2022年1月至今成立的371家公司中,有48家公司已處于注銷或吊銷狀態。這也意味著約有12%的公司成立不足三年即注銷。
拉長時間看,目前1884家經營范圍包含交通安全統籌服務的公司中,有472家公司被注銷或吊銷,占比高達25%。
此前監管已多次提示風險。早在2022年4月26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就發布了《關于理性投保五注意的風險提示》,其中明確指出:以“××互助”“××聯盟”“××統籌”等為名的非保險機構推出的互助活動。今年9月底,金融監管總局江蘇監管局也發布《關于機動車輛安全統籌不是保險業務的風險提示》,強調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并非保險業務,經營此類業務的機構未依法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許可,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不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對象。
應該如何規范規模日益增長的交通安全統籌市場,減少消費者被誤導購入“高仿車險”的情況?
王蓬博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首先要明確交通安全統籌的法律地位和性質,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它進行規范,明確它與商業保險的區別和界限;其次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險知識教育,提高消費者對保險產品和交通安全統籌服務的認識和理解。當然消費者自身也要提高自己對保險業務的認知,看清合同文本,避免上當受騙。
李浩建議,如果有車主或司機認為是因受到經營者的欺詐購買了上述交通安全統籌服務,可以依法向保險監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并就退賠事宜請求調解,也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要求經營者就其消費欺詐行為承擔退費和賠償等相應法律責任。但仍需指出的是,鑒于不同法院或仲裁機構對此類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能作出不同的認定,建議消費者應先了解有關法院或仲裁機構過往對于此類合同效力的裁判觀點,再合理確定訴訟或仲裁主張。
責任編輯:王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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