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人保財險遭監管重罰1115萬,多達19家分支機構受牽連)
【來源:機構之家】
10月12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官網發布臨時信息披露報告,根據《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銀保監發〔2021〕14號)和《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2號)的明確規定,人保財險對2024年9月25日收到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金罰決字〔2024〕43號)的內容進行了公開披露。
此次披露的處罰決定涉及總金額高達1115萬元,影響波及19家分支機構。作為財險行業的領頭羊,人保財險在合規性方面的表現令人大跌眼鏡,其未能樹立行業合規的典范,反而成為了監管失范的反面教材,給中國人保這塊金字招牌帶來了污點。
來源:公司官網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列出的處罰事由包括:
因未執行車險“見費出單”導致系統數據不準確,未按照規定使用車險條款和費率,以保單特別約定形式變更經報備的農險條款費率,未按照規定使用保證保險條款和費率,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車險電銷業務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將直銷渠道車險招投標業務虛掛為中介渠道導致相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不真實,人為調整車險財務指標導致相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不真實,車險理賠中客戶放棄索賠的“零賠付”結案案件資料不符合監管要求,個別賠案通過偽造理賠資料予以“零賠付”結案導致相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不真實,農險業務虛假承保、虛假理賠,人為調節農險未決賠款準備金導致數據不真實,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承保時未嚴格審核投保人資質,短期健康保險業務銷售誤導,未按規定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部分支農融資業務的資金去向管控缺失等違法違規行為。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及相關監管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和《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等,責令人保財險改正,并罰款合計1115萬元。
其中,總公司罰款430萬元,吉林省分公司、西藏自治區分公司、陜西省分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甘肅省分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及下轄阜寧支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及下轄太和支公司和東至支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廣東省分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19家分支機構共罰款685萬元。
人保財險在最新通告中確認,公司已經按照規定時間足額支付了罰款,同時表示上述處罰未對其造成重大影響,后續將將積極整改違規行為,切實提升依法合規經營水平。
財險領頭羊卻是合規吊車尾
根據監管處罰統計,今年前三季度,財險行業累計罰款金額高達1.64億元,而人保財險以3308.3萬元的巨額罰款領跑榜單,其中個人罰款760.9萬元,公司罰款2547.4萬元。若加上此次曝光的千萬級罰單,人保財險今年的罰款總額已突破4000萬元大關。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人保上半年已收到一張高達992萬元的監管罰單。該罰單涉及的違規行為包括:直接業務偽裝成中介業務以套取手續費、資產減值準備計提不足、招投標流程不規范、支農融資業務中捆綁銷售保險產品,以及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等。這張罰單不僅涉及了總公司和分支機構,還涵蓋了蔣新偉、原宇玲、王學剛等25名員工,其中總公司被罰221萬元,分支機構被罰460萬元,而對25名員工的罰款總計高達311萬元。
在保險行業,合規性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石。然而,當行業的領頭羊,特別是擁有央企背景的巨頭,公然違反規則時,其影響是深遠且惡劣的。此次,人保財險因在車險、農險、保證保險、短期健康險等領域的一系列違規行為被處以千萬級的重罰。這些行為包括不正當牟利、人為調節財務指標、偽造資料等,涉及的機構之多、范圍之廣、影響之深,令人震驚。
這種違規行為不僅損害了公司自身的聲譽,更對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它擠壓了中小公司的生存空間,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侵蝕了消費者對保險行業的信任。更令人擔憂的是,如果連行業內的領頭羊都不能遵守規則,那么對于行業的不健康發展是顯而易見的。這種信任的侵蝕可能會導致消費者對保險產品的信心下降,進而影響整個行業的穩定和增長。
因此,對于這些違規行為的嚴厲處罰不僅是對違法者的警示,也是對整個行業的一次警鐘。它提醒所有企業,無論規模大小,都必須將合規經營放在首位,任何違反規則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