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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該支持嗎?
2023年,王某駕駛三輪車與趙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剮蹭,交警認定王某對交通事故負全責,但王某與趙某就賠償事項一直未能達成一致。2024年9月,某保險公司一紙訴狀將王某告至旬陽法院棕溪法庭,要求王某賠償其6000元的損失。
“為什么讓我賠付?那他當時修車的時候也沒問過我意見?。繋装賶K錢就能解決的事,是保險公司非要賠那么多,他們想賠不干我的事,我不同意賠那么多!”被告言辭激烈、態度堅決。
在組織訴前調解期間,原告保險公司多次表示愿意調解,對于訴請一降再降直到4500.00元,但被告仍堅持認為自己不該賠……
根據事故發生后交警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王某理應賠償被保險人趙某的財產損失而未賠償。保險公司根據事故現場調查定損后,趙某對其受傷車輛進行了維修,共支付維修費6000.00元,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趙某賠償了6000.00元,在取得代位權后起訴向王某追償6000.00元。審理過程中,王某依然堅持己見,經法庭耐心答疑解惑,釋法明理,王某逐漸了解到相關法律規定,也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王某賠償保險公司4500元,該起糾紛得以化解。
【法官說法】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保險人替事故責任人向被保險人賠償應由事故責任人賠付的部分后,有權向事故責任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很多事故責任人不清楚其中的法律規定,那我們就來說說這“保險人代位求償權”。
一、什么是保險人代位求償權
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過錯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給付了保險金后,有權把自己置于被保險人的地位,獲得被保險人有關該項損失的一切權利和補償。保險人可以向第三人直接索賠或提起索賠訴訟,保險人的這種行為,就稱為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是民法典中的債權讓與制度在保險法律關系中的適用,它實質上是一種債的主體變更。
二、保險人獲得代位求償權的條件
交通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滿足以下條件得以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需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交通事故,需被保險人擁有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需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
三、第三人能否拒絕向保險公司賠付?
被保險人修車時應否取得第三責任人同意?
責任第三人可以提出多種抗辯而拒絕向保險公司賠付,例如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不成立或無效的抗辯,未取得代位求償權的抗辯,保險人代位的權利與其向被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不一致的抗辯,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不應該賠付而予以賠付的抗辯。
被保險人修車時無需取得第三責任人的同意,也可向保險公司索賠,轉讓索賠權利。若第三責任人因擔心修車費用不合理,如明顯高于市場價,則可對超出部分進行抗辯,拒絕賠付,但應承擔舉證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原標題:《以案說法 |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該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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