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發生事故后,車輛統籌險能“保險”嗎?
發生事故后,車輛統籌險能“保險”嗎?
法院:車輛統籌服務公司沒有保險業務權限,不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車輛統籌服務公司的
第三者責任統籌保險
在事故發生后
能像保險公司的商業險一樣
正常理賠嗎?
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機動車統籌險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法院判決
判決機動車所有人某商貿公司賠償事故死亡者家屬各項損失30余萬元,與某商貿公司簽訂車輛第三者統籌險的某汽車公司不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7日上午,胡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在行駛途中與譚某駕駛停放在機動車道內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胡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事故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雙方各負事故同等責任。
譚某系某商貿公司的員工,車輛登記所有人為某商貿公司。該公司為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某汽車公司投保了第三者統籌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付了1.8萬元,某商貿公司賠償了5000元。
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成,胡某家屬將譚某、某商貿公司、某汽車公司一并訴至安源區法院,主張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類經濟損失共計40余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譚某系某商貿公司的員工,此次事故發生時譚某在執行某商貿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應由某商貿公司承擔本案侵權責任。因此,譚某的賠償責任依法轉由某商貿公司承擔。某汽車公司未獲得保險業務經營許可證,并不具有經營保險業務的權限,其不屬于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公司。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賠償主體為承保交強險、商業險的保險公司以及侵權人。
某汽車公司并非保險公司,其與某商貿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統籌合同并非保險合同,合同約定的第三者統籌險也并非保險法規定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適用民法典關于保險公司先行按照交強險和商業險依次理賠、不足部分再由侵權人賠償的規定,故胡某家屬訴請某汽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胡某家屬的各項損失應當由某商貿公司承擔。某商貿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據和某汽車公司之間的合同另行主張權利。最終,法院判決某商貿公司賠償胡某家屬各項損失30余萬元。
法官說法
機動車安全統籌,是通過向車主或公司集資的方式,要求車主或公司繳納相應的交通安全統籌費形成統籌資金,為參與統籌的機動車提供保障,屬于運輸行業內部的行業互助行為。車輛統籌險與商業保險內容類似,且價格便宜,易給車主造成誤解,但兩者在性質上卻不能等同。車輛統籌公司不具備商業保險的經營資質,不受銀保監會的監管,其償付能力、抗風險能力較低,存在一定的理賠風險。
車輛統籌合同系統籌公司與被統籌人簽訂的、僅對雙方具有約束性的合同,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保險合同,除合同當事人外,其他人不享有合同上的權利,也不承擔合同上的義務。
因此,車輛統籌險不等于商業三者險,車主如選擇以統籌險代替商業險,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只能先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再另案向車輛統籌公司主張權利,這樣就增加了訴訟成本和法律風險。
原標題:《發生事故后,車輛統籌險能“保險”嗎?》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