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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保險公司先行支付的代位求償權
保險公司先行支付的
代位求償權
發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險人一般會要求保險公司對自己或者他人的損失進行賠償,但被保險人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處于醉酒、超速等違規駕駛,保險公司先行支付賠償后,有權向被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嗎?
[基本案情]
史某駕駛小型轎車沿應昌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路段處,與同方向前方正在等待紅燈的馬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史某、馬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克旗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史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確保安全通行,其過錯行為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據此認定史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馬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不承擔責任。史某在原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范圍內將馬某醫療費用賠償完畢。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原告保險賠償款。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之規定,雖然被保險人存在醉酒、無證駕駛等違規駕駛行為導致交通事故,但法律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損害第三人的人身權、生命權、健康權,特別規定了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但應注意,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應當限定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以內,且僅賠償第三人所受到的人身損害如住院費等治療費用,對于財產損害則不在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內。第十五條第二款:“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之規定,也就是說,在被保險人存在醉酒、無證駕駛等違規駕駛行為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的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是一種先行賠付責任,是一種先行墊付行為,最終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當由因違規駕駛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侵權人承擔。
圖文 | 民事庭
編輯 | 王豫蒙
排版 | 史澤人
原標題:《【以案釋法】保險公司先行支付的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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