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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行人、電動車負全責,還能得到保險公司賠償嗎
隨著生活水平提高,人們的代步工具也越來越廣泛,但隨之而來的是交通事故頻頻發生。在具體事故形態中,非機動車一方闖紅燈、不按規定車道通行等交通違法行為是導致事故多發的原因,若出現此類情況,到底該誰擔責?機動車一方還需要賠償嗎?
請看巨野法院審理的這樣一起交通事故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原告張某駕駛電動二輪車,與被告李某駕駛的機動車相撞,造成原告張某受傷、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該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是張某駕駛車輛違反交通信號通行。原告張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李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張某受傷在醫院住院治療。后經司法鑒定,原告張某構成傷殘。原告便將李某和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84960元。
原告張某認為,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傷住院,二被告應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
被告李某辯稱,原告已對事故責任進行復核,且當時確實是原告闖紅燈,其不愿意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及事故車輛在公司投保交強險無異議,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結合事故責任,公司愿意在無責限額內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
交通事故中,機動車(能投交強險的車輛)無責,保險公司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法院審理
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及上一級交警部門出具的復核結論均因原告張某違反交通信號燈,認定張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且從事故發生時監控可以看出,事故發生時原告闖紅燈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李某駕駛的機動車存在違反交規行為,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全部損失的訴求不予支持。
盡管被告駕駛的機動車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但是根據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相關規定,被告車輛的保險公司亦應在機動車無責限額內承擔原告的損失。
法院判決
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無責任賠付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19800元。
法官說法
交強險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它是一種社會公益保險,其功能在于法律對交通事故受害者的關心和保障,體現出法律將生命權放到最高位置。
交強險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不論被保險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過錯或者過錯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害,保險公司都要在該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交強險分為有責賠付和無責賠付,無責賠付要求除受害人故意外,機動車保險公司必須要承擔的責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交強險賠付的額度是有限的,一般無責限額內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法條鏈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文字:姚紅梅 圖片:來源網絡
編輯:顏亞畦 審核:郅碩 張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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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交通事故中行人、電動車負全責,還能得到保險公司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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