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被保險人的指示交付聲明不具有轉讓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效力
典型案例
//
01
案情簡介
建工公司承建了某地的勞務分包工程,并就該工程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并按約足額向保險公司交納了保險費。陳某在該工地從事木工雜工、幫助撿材料。建工公司沒有為陳某投保工傷保險。
2020年10月9日上午7時左右,陳某在上述工程工地的二樓樓頂做木工雜工,不慎受傷,被送至某醫院治療。陳某經認定為工傷,鑒定為傷殘等級八級;2021年12月17日,陳某與建工公司達成仲裁調解書: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由建工公司支付陳某各項待遇共計18萬元。2022年7月28日,某建工公司被強制執行187675元。
建工公司與陳某簽訂了一份《轉賬支付授權聲明書》約定:陳某同意并授權保險公司將本次事故涉及的全部理賠保險金轉入建工公司的指定銀行賬戶。
原告建工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1. 保險公司支付建工公司墊付的醫療費33438.6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50元、營養費3000元、護理費2300元、停工留薪期間工資18000元及傷殘理賠款300000元,共計357888.62元。
02
法院審理
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建工公司就案涉工程向保險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陳某系建工公司員工,享受保險金請求權,建工公司不得指定陳某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陳某在建工公司的項目工地上工作而受傷,建工公司賠償陳某系基于其與陳某的勞動關系而應負的法定賠償責任,并非建工公司為保險公司墊付的保險賠償金,因此,建工公司不享有代位追償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本案中,建工公司主張已經通過聲明書獲得授權,但聲明的含義未達到陳某指定建工公司為保險金受益人,也未將案涉團體意外險保單項下的保險金賠償請求權轉讓給建工公司。據此,法院裁定駁回了建工公司的起訴。
03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轉賬支付授權聲明書》的意思表示是否為被保險人陳某將保險金給付請求權轉讓給建工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一般而言,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辦理工傷保險,法律亦鼓勵企業為職工辦理意外保險。意外保險的受益人應當為被保險人及近親屬。當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受領保險金了仍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賠償。因此,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以兼得賠償和保險金。《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了保險事故發生后,受益人將與本次保險事故相對應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當事人主張該轉讓行為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根據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除外。法律不禁止被保險人轉讓相應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因此,審查被保險人是否具有轉讓該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意思表示,系處理的關鍵。
具體到本案,應當對被保險人陳某簽署轉讓聲明當時的意思表示進行分析。第一,被保險人陳某是否清楚可以在獲得工傷賠償時,可以兼而獲得意外保險的保險金;第二,該轉讓聲明是否可以顯示陳某轉讓了全部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陳某因工作受傷,建筑公司賠償陳某系基于雙方的勞動關系而產生的法定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與本案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金并不一致。陳某對工傷賠償與保險賠償是否可以兼得并不知曉,且在保險賠償金額高于工傷賠償的金額的情況下,陳某轉讓案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意思表示不明確。轉讓聲明確認,陳某同意并授權保險公司將本次事故涉及的全部理賠保險金轉入建工公司的指定銀行賬戶。因此,建工公司不享有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相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仍由被保險人陳某享有。
法官提醒,在挑選保險類別時,各企業應基于自身狀況,確保員工權利得到妥善保護的同時,也應考慮保險方案對企業運營的助益。一旦發生意外,企業需與員工溝通,共同制定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合理途徑。員工在提交保險申請后,應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積極尋求法律支持,并增強識別與自身利益相關的保險權益的能力,以便在企業投保的范疇內,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工傷保險、意外險等險種是為了保障工人合法權益,彌補工人損失的險種,不可隨意指定其他人為受益人,否則容易使該保險的設立目的無法實現。
END
撰稿:張仁青、賀錫霞
責編:顧 聞
審核:龔甬鈺
▼往期回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繼續滑動看下一個輕觸閱讀原文
濱湖法院向上滑動看下一個
原標題:《被保險人的指示交付聲明不具有轉讓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效力》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