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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后指使妻子冒名頂替,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三者險,法院支持嗎?
駕車撞傷人,
沒有第一時間選擇報警,
而是叫妻子為自己頂包。
事發三日后才選擇自首……
指使其妻子冒名頂替為肇事車輛駕駛人的行為
是否屬于機動車商業保險免責情形?
近日,郴州中院審結了一起
找人頂包破壞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
2022年2月24日晚上,付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時,受李某駕駛的小型越野客車遠光燈影響,付某碾壓到酒醉躺在地上的行人匡某,造成匡某受傷。事發后,付某為逃避責任,指使其妻子冒名頂替。
事發3日后,付某主動到公安交管部門承認其是事發當晚的實際駕駛人。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付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承擔次要責任,匡某承擔次要責任。付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無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上述規定內容作加黑提示。付某駕駛車輛的所有人為該車輛投保時,在《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上進行了電子簽名。后付某與匡某、李某及保險公司就事故賠償責任協商未果,原告匡某起訴至法院。
訴訟中,付某認為,其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匡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先行理賠。
保險公司認為,付某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責任指使其妻子冒名頂替,其行為屬于“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情形,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及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付某指使其妻子冒名頂替為肇事車輛駕駛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機動車商業保險免責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本案中,付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未妥善保護現場,未及時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相反,指使其妻子冒名頂替為事故發生時的肇事車輛駕駛人。直至事故發生后的第三天,付某才向公安交管部門如實供述其為實際駕駛人。付某指使其妻子冒名頂替為肇事車輛駕駛人的行為,主觀上具有逃避責任追究的故意,客觀上導致公安交管部門和保險公司無法對付某在事故發生時的精神狀態以及是否有醉酒駕駛等違法情形作出判斷。該行為應認定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情形。
對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情形,《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二十二條已明確規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相關損失和費用。而且,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已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投保人本人也已簽字確認其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免責條款,該免責條款對雙方均發生法律效力。據此,法院在判決中判定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的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就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對投保人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在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的保險公司對“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情形的免責條款內容進行加黑提示,付某駕駛車輛的投保人亦在免責聲明書上簽字確認,保險公司已盡到了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依法發生法律效力。付某駕車碾壓酒醉躺在地上的行人后找其妻子冒名頂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屬于故意偽造、破壞交通事故現場。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不承擔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責任。
在此提醒廣大車主,故意偽造、破壞交通事故現場是違法行為,發生交通事故后,要注意保護現場,如實向公安交管部門和保險公司反映事故情況。切莫作虛假陳述,否則弄巧成拙,輕則被保險公司拒賠,重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發生交通事故后指使妻子冒名頂替,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三者險,法院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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