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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你說法·小案大道理丨保險“免責條款”竟成理賠“攔路虎”法院這樣判!
合川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合’你說法·小案大道理 ”欄目,講述身邊一件件“小案”,傳遞其中蘊含的深刻“道理”,讓法治精神融入百姓生活,走進千家萬戶。
網(wǎng)絡投保人身保險,被保險人受傷后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免責條款”拒賠。近日,重慶市合川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人身保險理賠糾紛案件,認為被告保險公司在銷售保險時未盡到相應“免責”提示說明義務,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依照保險合同賠償原告。
基
本
案
情
2020年9月,袁某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通過抖音平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個人住院綜合醫(yī)療保險并交納保費。投保聲明約定:本人已認真閱讀“個人住院綜合醫(yī)療保險(2020版D款)條款”的所有條款,尤其是“不能獲得賠償?shù)那樾巍薄4送猓娮颖芜€特別約定,若被保險人目前專職或兼職從事屬于《特別職業(yè)種類表(2020版)》中所列的職業(yè)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根據(jù)《特別職業(yè)種類表(2020版)》,其他為(任何)高空(2米以上)作業(yè)人員,高壓電作業(yè)人員。
2020年12月,袁某在工地三樓傾倒水泥時,失足從三樓摔下受傷,被送至醫(yī)院治療。后袁某找到某保險公司要求支付相應醫(yī)療保險金。而某保險公司以袁某未如實告知所從事的職業(yè)和患有甲亢疾病為由拒絕支付,且拒賠后,袁某已經(jīng)無法通過該公司的app查詢到具體的投保信息,袁某遂訴至法院。
裁
判
結
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于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另外,互聯(lián)網(wǎng)保險公司必須提供投保人的投保流程軌跡,由保險公司通過舉證投保流程軌跡來證明是否向投保人進行了健康告知詢問、保險條款的一般義務的說明及對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本案中,被告認為原告投保時未如實告知所從事的高空特種職業(yè)和所患有的甲亢疾病等,應免除賠償責任,但被告未能舉示證據(jù)證明其已履行對免責條款向原告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相應的免責條款對原告不應產(chǎn)生法律效力。
綜上,法院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袁某相應的醫(yī)療保險金。
法
官
說
法
目前,通過網(wǎng)絡方式投保保險的人日漸增多,但由于缺乏足夠的監(jiān)管,相應的矛盾糾紛也隨之而來。本案中,對網(wǎng)簽合同時未盡提示說明義務的保險公司,讓其在糾紛中承擔相應責任,既有助于規(guī)范網(wǎng)絡投保發(fā)展規(guī)范有序健康運行,也有助于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同時,保險公司也應進一步規(guī)范服務,通過簡化理賠手段等方式為客戶提供方便、快捷、合理的理賠服務,而非在擬定合同時設法規(guī)避責任、在客戶申請理賠時以具有爭議的免責條款作為拒絕賠付的理由。
在此,也提醒大家,在網(wǎng)絡投保過程中,注意合同對于權利義務的約定,審慎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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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丨張安國 汪新欣
編輯丨合川法院新媒體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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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合”你說法·小案大道理丨保險“免責條款”竟成理賠“攔路虎”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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