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8日訊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今日公布的宣城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宣銀保監罰決字〔2019〕13、14號)顯示,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車險安徽分公司”)變更營業場所未在規定時限內報告監管部門,當事人程健時任公司總經理,對此違法行為負有管理責任。中國銀保監會宣城監管分局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十四條、第七十條規定,對人保車險安徽分公司罰款1萬元人民幣,對程健警告并罰款1萬元人民幣。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人保車險安徽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5日,程健為負責人。人保車險成立于2006年1月27日,注冊資本5000萬人民幣,華山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第一大股東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財險”,02328.HK),持股比例90.28%。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變更名稱或者分支機構名稱;
(二)變更住所或者分支機構營業場所;
(三)發起人、主要股東變更姓名或者名稱;
(四)變更主要股東;
(五)變更注冊資本;
(六)股權結構重大變更;
(七)變更組織形式;
(八)分立、合并;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設立、撤銷分支機構。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發生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二條所列事項未按規定報告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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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辰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