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酒后開車撞人致死,擔心自己構成酒駕,于是讓妻子“頂包”,若非及時向公安機關供述實情,將無法獲賠保險金。近日,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審結了一起保險糾紛案。
案情:
原告曾讓妻子頂包
保險公司拒絕賠付
2022年2月14日,夏某就自家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險和交強險。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存在飲酒(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交通肇事逃逸等情形的,保險公司均不負保險責任。
2022年9月1日,夏某開車搭乘妻子趙某等人在246國道行駛時,與橫穿公路的行人肖某相撞。事故發生后,夏某撥打110、120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處理,但因害怕自己飲酒駕車被公安機關查處,遂讓妻子趙某向到場的警察自稱駕駛人。經呼氣酒精檢測,夏某當日呼氣酒精含量為8mg/100ml。肖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夏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期兩年執行。
公安機關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故發生后趙某冒充肇事駕駛人,夏某駕駛機動車在夜間行駛時未降低行駛速度,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過路時未避讓,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且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夏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后經夏某申請復議,公安機關重新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民警將二人帶到公安機關進行詢問,通過民警工作,趙某、夏某如實供述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為夏某駕駛”的相關事實,并據此認定夏某不存在逃逸情節。
事故發生后,夏某與死者肖某家屬經調解達成賠償協議,賠償肖某家屬351310.56元,其中夏某個人補償72070元。夏某認為,除保險公司已支付的18萬元交強險理賠款外,夏某個人補償72070元不主張保險公司承擔,剩余商業險部分應賠付97930元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以夏某存在肇事逃逸、飲酒駕駛等免責事由拒絕賠付。
判決:
酒駕逃逸缺乏事實依據
保險公司支付67930元
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審理認為,夏某就自有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開具保險單,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肇事逃逸、酒駕均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事項,如果夏某構成肇事逃逸,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現公安機關重新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未認定夏某存在肇事逃逸情節。夏某呼氣酒精含量8mg/100ml,低于保險單約定的20mg/100ml,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飲酒駕駛情形。故保險公司主張夏某存在逃逸、酒駕缺乏事實依據,以此拒賠不能成立。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向夏某支付保險金67930元。
法官提醒:
若存在免賠事項情形
保險公司可拒絕賠付
承辦法官表示,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切莫因為飲酒駕駛等原因找人“頂包”。“頂包”不僅違反社會道德,而且可能違法,輕則受到行政處罰、背負沉重的賠償責任,情形嚴重者還可能被處以刑罰,為自己的人生添上無法抹去的污點。同時,如果確實存在飲酒駕駛、肇事逃逸、故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等符合保險合同約定免賠事項的情形,其巨額損失很有可能得不到保險的賠付,一念之差導致傾家蕩產。因此,切莫礙于親情、友情等原因替人作偽證,親朋好友之間真正的關心,應該是及時提醒和規勸酒后莫開車。
重慶法治報通訊員 何欣 朱建新 記者 朱頌揚
原標題:酒后開車撞到人讓妻子頂包,保險公司以其肇事逃逸為由拒絕賠付,法官:按照保險合同拒賠理由不成立
編輯:程迷靜 責編:覃藍藍 審核:趙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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