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人民法院保險賠付時,因為免責條款的一些內容未經過有效確認和溝通,保險人與投保人常會因此引發爭議。那么,保險人應如何對免責條款作出提示說明呢?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又會承擔哪些后果呢?
基本案情
2021年,某物流公司為其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中約定,運輸易碎品(玻璃、陶瓷等)的,保險人不承擔該次事故的任何賠償責任。后某物流公司員工王某駕駛該車行駛至肇事處時緊急剎車,造成車上所載玻璃瓶裝酒損壞。事故發生后,某物流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并通過微信發送相關證明材料。某保險公司認為,案涉車輛所承運的瓶裝酒是易碎品,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范圍,拒絕賠付。某物流公司認為其運輸的是成品酒,而非單純的玻璃,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易碎品,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付。為此,物流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依約支付保險金。
法院判決
平度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合同的特別約定中對于易碎品的概念及外延沒有明確說明和提示,僅列舉了玻璃、陶瓷屬于易碎品,而按照通常理解,瓶裝酒屬于成品酒,不是單純的玻璃制品。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因此,應當認為物流公司承運的瓶裝酒不屬于保險公司免責范圍中的易碎品,故判決保險公司應賠償物流公司的損失15312元。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現實中,尤其是保險類合同一般均使用的是格式保險條款。保險關系中,投保人和保險人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對等性”,保險條款是由保險人制定的格式條款,且具有較高的保險專業水平,在擬定保險合同時均使用保險專業術語。對于投保人而言,免責條款隱含在眾多保險條款中,往往不易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即使投保人注意到了免責條款,但投保人作為一般普通人,難以準確理解免責條款的含義及法律后果。從公平和保護弱者的角度考慮,保險人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或擬定方,有義務采取合理的方式對可能存在歧義或多種理解的詞語或句子進一步明確或釋義,否則將作出不利于格式提供方的解釋。
供稿/民二庭 孫國衛
原標題:《【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辦】平度法院:免責條款不是保險拒賠“擋箭牌”,未盡提示說明義務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