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法院現代交通工具的普及給生活帶來便利
但出現事故的頻率也在不斷上升
而交強險的出現無疑給廣大車主打了一劑強心針
但如果站在受害人角度
在保險公司已向被保險人理賠的情況下
自己的損失卻沒得到賠付
還能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嗎?
一起來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5日,秦某駕駛的輕型箱式貨車與張某的聘請司機雷某駕駛的輕型欄板貨車相撞,由于秦某逆行,交警部門認定秦某負全責。
張某車輛受損維修花費2133元,車輛維修期間,張某另行租車費為6300元,司機工資3990元,共計12423元。此前,秦某的車輛已在某保險公司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經秦某向保險公司申請交強險理賠,保險公司直接向秦某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責任限額內賠償2000元。領到賠償款后,秦某并未賠付給受害人張某,對于保險公司已理賠事宜張某概不知情。
保險公司以已向被保險人秦某理賠為由拒絕向受害人張某承擔賠償責任,張某認為在自己的合法權益未得到救濟的前提下,保險公司直接向被保險人賠付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遂將秦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該案中,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責任限額內已向被保險人理賠2000元,是否仍有義務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調解
中方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保險公司享有直接請求權,保險公司對受害人負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故沒有確保受害人的權利已經得到救濟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應當向被保險人理賠,保險公司也不能以其已經向被保險人理賠為由,對抗受害人的請求權。
其次,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交強險制度設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夠及時得到救助,如果允許保險公司免除對受害人的賠償義務,可能會出現被保險人理賠后拒不向受害人賠償,受害人權益得不到救濟的情況。
綜上,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未向受害第三者賠償的情況下,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如果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理賠的,不得免除其對受害人的賠償義務。
鑒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爭議不大、案件事實清楚,中方法院決定采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由秦某賠償張某保險公司已賠付款項及張某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6000元,因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向秦某賠付2000元,張某自愿放棄保險公司賠付。
法官寄語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本案為車輛逆行導致的交通事故,在此提醒各位駕駛員:勿存僥幸心理,杜絕交通違法行為,對他人負責,對自己負責。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車主應自覺承擔賠償義務,積極賠付。被保險人未向受害人賠償的,保險公司不得向被保險人賠付保險金。受害者應盡可能多地收集相關證據材料,以便在權益受損時能更好維權。
法條速遞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作者 | 高海香 陳庭芳
編輯 | 陳庭芳
原標題:《車禍后保險公司已向被保險人理賠,是否仍需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