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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公司因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義務,被罰款5萬元!
某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經汾陽法院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某運輸有限公司各項經濟損失148256元。判決生效后,該保險公司未在規定期限主動履行法院判決,原告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該案于2024年1月25日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某保險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等執行文書,責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依法申報財產。該保險公司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后,依舊置若罔聞。
期間,執行干警多次向該公司經辦人催促付款事宜,而該公司工作人員總以各種理由拖延不予賠付。2月20日,汾陽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執行人仍不予理睬。
為維護司法權威,保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嚴厲打擊抗拒執行行為,2月27日,汾陽法院果斷亮劍,根據違法行為事實、后果,依法作出對被執行人某保險公司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
面對處罰結果,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來到法院執行局接受執行詢問并領取《罰款決定書》,其明確表示某保險公司有履行能力,能立即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并繳納罰款。
2月29日,某保險公司將本案執行案款、訴訟費、執行費繳納,但5萬元罰款和遲延履行金未予繳納。
雖已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但該保險公司認為法院不應對其進行罰款,遂向呂梁中院提出書面復議申請。
3月14日,呂梁中院作出復議決定,認定汾陽法院作出的罰款決定,事實清楚正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適當,駁回該保險公司復議申請,維持汾陽法院作出的罰款決定。
3月15日,呂梁中院的復議決定書送達后,該保險公司意識到法院判決的嚴肅性和自己不積極履行判決的嚴重性,立即主動繳納了罰款并全部履行了法院的判決,表示今后將吸取教訓,增強法律意識,提高工作效率,堅決避免此類過錯再次發生。
近年來,保險公司理賠時無故拖延理賠、拒不理賠的事時有發生,這嚴重損害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被執行人應及時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對于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行為,法院將根據案件情況依法采取罰款、拘留措施,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任何規避、阻礙、抗拒執行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原標題:《一保險公司因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義務,被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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