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高速增長的董責險已有放緩態勢。
以A股上市公司在2023年全年發布的公告為研究對象,累計可收集304家上市公司發布購買董責險的公告信息,刨除往年已經發布過購買董責險公告信息的上市公司,2023年首次發布購買董責險公告信息的上市公司為174家,這一數據較2022年同比下滑10%。
建緯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律師王民認為,這種新情況的出現,一方面是因為前期典型的虛假陳述案曝光已經過去一段時間,市場對證券訴訟風險上升的反應逐步消化,需求減弱或放緩;另一方面是董責險非強制保險,主要依賴上市公司的主動風險管理意識。此外,考慮到今年實體經濟發展的挑戰也有上市公司出于節約成本的考慮。
平安產險總部重要客戶部高端產品團隊高級總監沈樂行則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我們預判今年市場全量投保董責險及新采購董責險的上市公司將持續穩定增長,僅增速有所放緩,但這也是很多新產品推出后從高速增長回歸正常增速的一個常態過程,主要是基數增大!
董責險增速放緩
董責險全稱是“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作為一種特殊的職業責任保險,董責險主要保障上市公司在董監高履職過程中,因工作疏忽、不當行為被追究責任時,由保險公司賠償法律訴訟費用及承擔其他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理論上,董責險是一種事前威懾與事后處理合約機制,實踐中是公司風險管理中兼具保障和監督功能作用的金融工具之一。自2002年引入中國以來,市場反響一直非常冷淡,而自2020年起,董責險業務開始高速增長。
相關數據顯示,2019年至2023年A股公開披露投保董責險上市公司的數量分別為,39家、119家、248家、337家及304家。
王民律師表示,過去幾年因為新《證券法》所確立的“中國式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大幅提高了A股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的訴訟風險,以及康美藥業等案件的司法實踐喚醒了上市公司對董監高的責任風險的意識,導致上市公司對董責險的購買需求顯著上升,而2023年上市公司計劃投保董責險的數量與2022年相比略有回落。
沈樂行不認為董責險投保端已有下滑。“實際上,2023年投保端數據有所下滑的結論主要是統計口徑僅包含當年發布采購公告的上市公司,并非市場上全量已投保的A股上市公司。我們根據市場公開信息整理的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底,已投保的上市公司實際約1104家、2022年及2023年的上市公司投保增量分別約222家及194家,整體投保家數仍維持增長。”
沈樂行進一步分析,“從已發布采購公告的數據看,今年截至3月14日已發布的董責險采購公告的數量已達40家上市公司(當中新投保的占比約55%),增速是去年同期的135%。從我們了解的情況看,大量的上市公司因新《公司法》將于年中施行、監管機構構建‘長牙帶刺’立體追責體系等原因決定今年投保,我們預判今年市場全量投保董責險及新采購董責險的上市公司將持續穩定增長,僅增速有所放緩,但這也是很多新產品推出后從高速增長回歸正常增速的一個常態過程,主要是基數增大。以平安產險為例,雖然2020年至2023年A股上市公司業務的保費增速放緩,但承保的A股上市公司家數卻自100余家增長至超300家!
賠付效果尚缺可供參考案例
根據公開數據統計,2023年購買董責險的上市公司中,民企是當之無愧的主力,占比接近75%,中外合資次之,占比10.5%,外商投資占比10%,國企占比僅為4.6%。但無論從財險公司業務占比的角度,還是從上市公司的關注度來看,董責險仍屬于“小眾險種”。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非權益合伙人朱媛媛分析,2021年,我國首例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康美藥業”案判決董監高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引發市場對上市公司董監高責任的廣泛討論,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董責險的升溫!岸熾U的發展會受到各種內外部因素的影響,外部因素包括監管政策、涉訴風險、司法實踐對董監高責任的裁判傾向等,內部因素包括企業對成本的考慮、對風險防范的意識等。目前市場對董責險的實際賠付效果了解程度有限也是制約董責險發展的因素之一,對于董責險的承保范圍、可覆蓋的風險鏈條、理賠難易程度和賠付比例等關鍵信息,缺少可供參考的典型案例!
王民律師也表示,近兩年的時間內并未等到董責險賠付的公開案例,上市公司對董責險的熱情逐漸冷卻,部分上市公司對是否購買董責險產品持觀望態度,2023年董責險產品費率甚至不升反降。根據他對上市公司的調查,接近90%的受訪者表示2023年董責險市場費率略有下降或出現大幅下降。
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2023年僅2家財險公司披露了報告期內的5筆董責險賠付案例,合計賠付約9097萬元。其中,美亞財險披露了4項原因為“董監高責任險”的重大賠付事項,賠付金額分別為3237萬元、2040萬元、2025萬元、1065萬元,合計賠付8367萬元;蘇黎世財險披露了一項賠付原因為“董監高責任險”的重大賠付事項,賠付金額為730萬元。
王民律師稱,對于已發生的董責險索賠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是信息披露違法,其他原因可能包括股東派生訴訟與雇傭不當行為。至于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情況,考慮到參與主體的主觀故意可能性較大,一般很難索賠成功。
新《公司法》或助推熱度上升
諸多業內人士提及,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將成為推動董責險熱度上升的契機。
此次《公司法》首次引入了董責險制度,其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職期間為董事因執行公司職務承擔的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公司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或者續保后,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會報告責任保險的投保金額、承保范圍及保險費率等內容。”
朱媛媛律師表示,整體而言,董責險對于上市公司合規治理、風險防范、吸引人才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法律規則層面對于董責險持鼓勵態度,2023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鼓勵上市公司為獨立董事投保董事責任保險;2024年7月即將實施的《公司法》首次增加公司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的相關規定!八痉▽嵺`層面,隨著證券虛假陳述訴訟前置程序的正式取消和代表人訴訟機制的適用,加之監管機構不斷強調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壓實董事高管責任,證券虛假陳述訴訟案件數量和索賠金額持續保持高位,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面臨的索賠風險和賠付壓力不斷增大。由于證券虛假陳述訴訟索賠周期長,董責險的投保高峰和賠付高峰可能存在一定時間差,隨著董責險實際理賠案例的增多,預計董責險將切實向市場展現其積極意義。”
沈樂行談到,隨著投資者保護的持續深入貫徹落實,證監系統對于推動依法全面加強監管,落實針對上市企業及相關主體違法違規事項的“長牙帶刺”、有棱有角式監管成為重要發力方向。在此大環境下,上市企業及相關主體的風險認知和觸感將得到進一步深化,對于董責險的投保需求也會隨之提升。
“可以預見,除正在快速發展的上市企業客群外,基數更為龐大的我國非上市企業也會更加重視自身經營風險、董事高管勤勉盡責義務等保障,而董責險面向不同客群的多樣化產品迭代和創新也將會推動其發展!彼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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