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下車后被自己開的車撞傷,保險公司要賠償嗎?
以案釋法
駕駛員將車輛臨時停放后下車
后車子后溜駕駛員被撞傷
保險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
近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01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13日,原告舒某駕駛輕型箱式貨車行駛至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人民醫院(下稱人民醫院)后門時,在車輛未熄火狀態下,舒某下車欲打開人民醫院的后門時,貨車突然后溜,造成舒某受傷及人民醫院后門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舒某被送入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鑒定,舒某十級傷殘兩處、八級傷殘一處。
國藥桂林公司為肇事輕型箱式貨車的所有人,該車在被告某財險廣西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舒某起訴要求被告某財險廣西公司對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財險廣西公司辯稱,舒某系本車駕駛員,不屬于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范圍,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舒某下車后,單從空間位置看其已經完成了從車上到車下的物理空間轉換,但從實質來看,舒某系臨時停車排除路障,在主觀上并沒有結束此次駕駛過程之意。從客觀上講,舒某亦未結束對被保險車輛的控制,至多是表明駕駛行為的臨時中斷而并非結束,車輛雖無人在操縱,但舒某下車后排除路障的行為,仍是為履行駕駛員職責,其身份仍是被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并不發生身份轉化而成為“第三者”。
因此,舒某因自身的過錯發生本次交通事故而受到傷害,自己不能成為自己權益的侵害者及責任承擔主體,故舒某不能轉化為本次事故中肇事車輛交強險和商業三者責任險賠償的“第三者”。
其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本案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本案中,舒某不屬于交強險和商業三者責任險的賠償主體。故舒某請求由某財險廣西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依據,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舒某不服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第四十一條規定,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可見,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須以作為責任保險事故基礎的侵權法律關系成立為前提,若侵權關系不成立,則自然責任保險不成立。第三人的界定也以被保險人是否對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標準。
根據查明的事實,舒某系肇事車輛的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未熄火下車,去開人民醫院的后門,后因車輛后溜,致其自身被撞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舒某因自身過失導致本次事故發生,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舒某因自身的過錯發生本次交通事故而受到傷害,自己不能成為自己權益的侵害者及責任承擔主體,故舒某不能轉化為本次事故中肇事車輛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的“第三者”,不屬于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主體,故某財險廣西公司不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繼續滑動看下一個
下車后被自己開的車撞傷,保險公司要賠償嗎? 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輕觸閱讀原文
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贊 分享 在看 寫留言 向上滑動看下一個
原標題:《下車后被自己開的車撞傷,保險公司要賠償嗎?》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