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的一起以超齡為由的保險拒賠案例引發社會關注。
案例顯示,一位超齡員工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能認定為社會保障的工傷賠付。由于勞務公司為其投保了雇主責任險,便先行給予了賠付,但后續勞務公司向投保的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要求時,卻被保險公司以員工超齡為由拒絕賠付。最終,上海金融法院經過審理后判決,保險公司需要進行賠付。
雇主責任險是一種責任保險,賠償范圍主要包括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醫療費用、誤工費用等。
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王民告訴記者,隨著我國法定退休年齡的逐漸增長,工傷年齡認定范圍應相應調整。具體而言,應將工傷保險的覆蓋年齡上限與法定退休年齡保持一致,確保員工在整個職業生涯中都能得到相應的保護。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
上述案例事故發生在2019年10月6日早上7點左右,當時,老張駕駛摩托車帶老王一起去上班。在一個丁字路口,不幸與案外人駕駛車輛發生碰撞。此前不久,兩人一同入職某勞務公司,工作內容都是被派遣到一家鋼鐵廠從事清潔工作。
事故發生后,老張和老王兩人都不幸去世。然而,兩人去世后得到的賠付卻完全不同。老王因為有當地勞動人事部門的裁決仲裁書,被認定為工傷,其家屬拿到了工傷賠付。
而老張卻沒這么幸運,因為他是超過60周歲后再次被企業聘用,一般不被認定為與企業之間構成勞動關系,而只是勞務關系,所以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保障規定,因此沒有被認定為工傷。
雖然沒有拿到社會保障的工傷賠付,但好在雇傭方勞務公司還是給予了老張家屬相應賠付。勞務公司之所以給予賠償,一方面,是因為公司與老張的勞動合同中,明確寫明了對員工上下班途中的人員傷亡負責;而另一方面,作為一家專業從事勞務工作的單位,公司還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
事后,勞務公司向投保的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60萬元的要求,但是保險公司卻以超齡為由不予賠付。保險公司給出的理由是,老張已經超過60歲的退休年齡,與勞務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沒有勞動關系的員工在上下班期間傷亡的,企業并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雇主責任險就缺乏觸發的前提條件。
王民表示,保險公司以員工超齡為由拒賠并不合理,雖然該員工因為超齡無法參加工傷保險,但并不代表單位對其受傷沒有賠償責任。本案中勞動合同對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意外的責任承擔有事先的約定,因此雇主應依約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應依約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法院經審理也認為,企業對于員工的責任來源除了勞動關系之外,也可以基于具體的合同約定。而涉案保險合同也認可勞動合同約定的責任,可以作為保險責任的來源之一。
最終,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保險公司需要進行賠付。
雇主責任險需不斷設計完善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60歲以上的勞動者和新型產業的靈活就業勞動者越來越多,在我們基礎的社會保障之外,應當有更為靈活、有效的商業保險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本案的審理過程體現了司法審判工作對于社會治理的積極引導作用。”上海金融法院的法官們說,這個險種,應當起到更為積極的作用。為此,他們專門走訪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并提出雇主責任險的條款規定可以更為靈活,以起到補充工傷保險職能的建議,得到了積極回應。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表示,監管部門也會擇機出臺統一的、相對比較容易理解的、不容易產生糾紛的示范性雇主責任險標準條款。
王民建議,雇主責任險作為商業保險,可以成為工傷保險的有益補充,在參保人群年齡上可以更加靈活,用工形式不拘泥于一般勞動關系,也可以涵蓋勞務關系。
“此外,如何協調好工傷保險與雇主責任險兩者關系的關鍵是事先在雇主責任險保單中約定清楚,雇主責任險是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還是作為工傷保險的替代,這區別于企業針對不同參保人群的風險管理需求。”王民建議,對可以參加工傷保險的員工,雇主責任險僅承擔企業依法需要承擔的工傷補充賠償責任,而對于無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員工,雇主責任險可以承擔企業依法需要承擔的全部賠償責任。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