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法案例 【2024】 03
發生事故后
被保險人未在合同約定的48小時內
向保險公司報案
保險公司拒絕賠付
被保險人訴至法院
法院會怎么判?
一起來看臨沭法院這個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日13時許,貨車駕駛員王濤(系化名)在行駛途中聽見車輛異響,下車檢查時不慎跌落受傷。雇主報警后即送王濤至就近衛生院檢查。因傷情嚴重,衛生院建議到縣人民醫院檢查,雇主當即帶王濤前往縣人民醫院就診。經檢查王濤腰2椎體爆裂性骨折、腰椎繼發性椎管狹窄,其于11月10日接受腰椎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椎管減壓術,前后共住院治療23天。經鑒定,王濤傷情構成九級傷殘。
涉案貨車掛靠在某運輸公司名下,投保有駕乘人員險,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在駕駛、乘坐或為維護車輛繼續運行(僅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換胎、裝卸貨物)時發生意外,致使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所致傷、殘或死亡所致的損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合同同時約定,被保險人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向保險人報案,因遲延報案影響保險人查勘、定損的,保險人對于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發生3日后,王濤告知保險公司事故情況,但保險公司以其未在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案為由拒賠,王濤遂訴至法院。
(圖文無關,圖源網絡侵刪)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運輸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為有效合同。王濤作為駕駛員,聽到車輛有異響下車查看,系維護車輛繼續運行、保障運輸安全的正?;顒?,故王濤跌落致傷為保險事故,申請保險賠付屬合理訴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本案中,王濤受傷后及時到附近衛生院就診,因病情嚴重當即轉至縣人民醫院,病歷完備、治療過程連續,在病歷中亦載明系在貨車上跌落,因事發突然,并未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雖然未按照合同約定“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向保險人報案”,但王濤的受傷經過、傷情、損傷程度等有報警記錄、住院病歷、診斷證明及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證明,并未影響保險人確定事故性質、原因及損失程度,某保險公司應依法賠償理賠金,對王濤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王濤一次性支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共計11.7358萬元。
法官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一般情況下,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雖因客觀情況未及時告知保險人,卻并未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保險人仍應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王濤雖未在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但并非故意隱瞞事故,其在緊急就醫情形消失后通知保險公司,同時向保險公司提供報警記錄、診斷證明、住院病歷等證據證實事故發生經過及其傷情情況,未影響事故性質、原因及損失程度的確定,因此保險公司依法應當理賠。
法官提醒,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保護事故現場,保障保險公司查勘、定損的權利。如遇特殊情況無法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也應當在緊急情形消失后及時告知,并做好相關證據的保存工作,避免因證據缺失而承擔對己方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 條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九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撰稿:魏蒙蒙 邢 磊
原標題:《【沭法案例】發生事故后未及時報案,保險公司能否拒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