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我買了保險卻不能賠付?那這樣我買保險的意義在哪?”
“你擅自改變了投保車輛性質,商業險無法賠付!”
2023年12月13日,河南省衛輝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18日,原告趙某所有的輕型廂式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保險,保險期間自2023年2月24日至2024年2月24日。
2023年5月15日,原告車輛在河南省衛輝市G107國道與一輛大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經衛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全部責任。
原告與被保險公司協商理賠,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趙某將其訴至衛輝法院,要求被告賠償車損36732元、鑒定費2000元、施救費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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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原告趙某系該輕型廂式貨車登記所有人。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限額65116元。保險期間為2023年2月24日至2024年2月24日。保險車輛性質為非營業貨運。保險合同特別約定:“本車按照非營業性質承保,出險時如從事營業性運輸,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且根據被告提供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單(電子保單)及機動車商業險條款、機動車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等證據,證明被告在原告投保時對該條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
而案涉車輛車體印刷有“貨拉拉”宣傳標識,原告亦使用該車輛信息在“貨拉拉”平臺注冊用戶并從事貨物運輸業務。其車輛使用性質已從“非營運”轉變成“營運性”車輛,顯著增加了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且未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通知被告方。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趙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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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趙某使用投保車輛從事貨拉拉營運業務,已經改變了車輛原有使用性質,使得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趙某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避免將來因發生交通事故時面臨保險公司拒賠的風險。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車主,在車輛投保時應主動告知保險公司車輛使用目的、現狀等,根據車輛實際用途誠實選擇投保險種;其次要在投保時認真閱讀、仔細看清保險免責條款;最后要如實告知保險公司車輛適用性質的變化、合理交納保費,最大限度降低交通事故帶來的風險和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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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輝市人民法院
原標題:《擅自改變被保險車輛性質 保險公司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嗎》